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3

1.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股东责任第十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4.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5.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6.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7.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8.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商业银行股权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最为醒目的是,“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主要股东”指的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除了上述硬性规定外,征求意见稿还显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银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商业银行股权暂行办法

4. 商业银行的股权一般怎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行为,促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各项经营及风险管理指标符合保险业的监管要求。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

5.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第四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

  (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

  (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

  (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

  (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

  (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完整支持托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各项股权托管服务,系统服务能力应能满足银行股权托管业务的实际需要;

  (二)股权托管业务使用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自主维护、管理;

  (三)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未出现重大故障且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四)业务连续性应能满足银行股权管理的连续性要求,具有能够全面接管业务并能独立运行的灾备系统。

  (五)能够保留完整的系统操作记录和业务历史信息,并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

  (六)能够支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银保监会制定的数据标准报送银行股权托管信息。第九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对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股东信息以及股权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托管机构承诺勤勉尽责地管理股东名册,记载股权的变动、质押、冻结等状态,采取措施保障数据记载准确无误,并按照约定向商业银行及时反馈;

  (三)托管机构承诺对在办理托管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银行股权信息予以保密,服务协议终止后仍履行保密义务;

  (四)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应约定股权事务办理流程,明确双方职责;

  (五)托管机构承诺按照监管要求向银保监会报送相关信息;

  (六)商业银行股权变更按照规定需要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而未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托管机构应拒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违法违规的;

  2.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东不符合资质的;

  3.因商业银行原因造成托管机构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的;

  4.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八)如托管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或因自身不当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列入黑名单,商业银行解除服务协议的,相应的责任由托管机构承担。

  商业银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已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需与托管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并将上述要求体现于补充协议中。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6. 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

对于股份制银行而言,能否把转型的目标变成现实,最关键的是要看实力——是否有足够的财务实力支撑转型所需要的巨大财务投入。 
在国有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外资银行全面进入在即的情况下,受到冲击和挑战最多的就是处于内外夹击中的股份制银行。 

  招商银行把主要竞争对手视为完成股改之后的四大银行;民生银行则把全面进入后的外资银行视为最大的竞争对象。公认最好的两家股份制银行尚且有如此强烈的感受和压力,其他的股份制银行自不待言。 

  事实上,传统股份制银行“三甲”——招行、民生和浦发都在转型。 

  2005年招商银行行长从着手零售业务组织架构的事业部制开始改革试点;民生银行在2006年初把所有支行变成零售业务终端的同时,启动了公司业务的组织架构调整;2005年年中,浦发银行两个核心业务总部——公司业务总部和零售银行总部的组建完成,标志着在总行层面已经完成了组织架构的调整,不以而足。 

  根据中国交通银行3月份在香港公布的首份上市后年报,其战略转型成效初步显现的标志就是“零售业务收入、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分别达到11.70%和6.00%。”目前,交行已将总行个人金融部分拆成四个独立部门——产品部、营销部、制度部和内控部,各部门总经理直接向副行长叶迪奇汇报。 

  中信银行也正在试图摆脱公司业务银行的形象,向零售银行转型。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纷纷提出战略转型的口号。 

  各股份制银行战略转型最核心内容就是:提高零售业务占整个业务的比重,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 

  当今国际银行业,零售银行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以香港恒生银行为例,2005年,在恒生银行133.58亿港元的税前利润中,来自个人银行业务的达到76.86亿元。占比高达57.5%,而国内银行中零售业务发展最好的招行,占比不过1/4左右。 

实力决定转型 
  事实上,提高零售银行业务的占比和向零售银行转型是两个概念。多数股份制银行目前做的是提高零售业务占比的工作,距离向零售银行转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所谓的转型为零售银行,并不是指商业银行仅仅从事零售银行业务,而是指在整个银行的业务构成和利润构成中,零售银行业务占有重要甚至主要的地位。国际银行业对此的衡量标准是:零售银行业务的收入比重和利润比重应占到整个银行收入和利润的40%以上。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公司银行”,公司银行业务占绝对比重,而零售银行业务占比多在10%左右,即使占比最高的时候也不过20%左右。 

  而在贵宾理财、信用卡等零售业务产品方面进行突破,或者加大个人消费贷款的发放力度,以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或者个人贷款的比重,这只是向零售银行转型的初级阶段。 

  要实现向零售银行的转型,需要建立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需要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变各家银行现行的总分支行块状架构为国际通行的事业部制条线架构;需要进行激励机制的重新设计,鼓励各级机构开拓在初期并不盈利的零售业务。 

  此外,虽然网上银行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对于开展零售业务而言,通过更多的零售网点、更多的自助设备为个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在现阶段仍然至关重要。而增设网点就需要增加很多人工的成本。这些都需要在零售银行转型前期进行大量的财务资源投入。与传统的公司业务不同的是,零售银行业务的盈利周期很长,就以信用卡业务为例,要想实现盈利,至少也要在三年之后。因此,要想实现向零售银行转型,必须做好前期进行大量投入并承担大量亏损的心理准备和财力准备。 

  “并不是每家银行都能够实现转型的,关键要看哪家银行有实力进行转型”,某股份制银行的一位高层人士指出。在他看来:“具备转型实力的股份制银行,只有招行、民生、浦发以及交行这几家”。在这位人士看来,在这些股份制银行中,民生和浦发的公司业务盈利能力最强、资产质量最好,具备了为转型持续提供大量财务支援的实力;招行的零售业务在2005年已经实现了11亿元的利润,再加上公司业务给予一定的支持,有实力完成转型。而交行一方面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汇丰和上市筹集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自身的盈利能力也在提高,具备了转型的财务实力。 

  相比之下,其他股份制银行就没有这样的实力了。沉重的历史包袱或者微薄的公司业务盈利使得他们不具备转型的财务实力,只能在信用卡等某些零售银行产品上实现突破,全面转型为时尚早。

7. 银行股权转让规定

银行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银行存贷是主要功能,老百姓喜欢将钱存在银行,不仅有一定的利息,而且安全性也是比较高的,银行贷款也是自己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通过银行贷款可以解决自己资金的燃眉之急,也可以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银行股权就是银行上市公司。可以在证劵交易所开立股票账户以后买卖交易。投资银行股目前是较好的选择。因为银行股的市盈率较低、价格相对较低、业绩较好,多数银行股票每年都有分红的。较低的银行股票目前只有2元多一股,起步最低要100股即可。但投资股市买卖交易金额在2000元以上,费用相对较低一些。投资银行股票选择较低的位置买入,可以中长期持有,每年光分红即可。等银行股票上涨较多时,可以选择卖出即可有收益。
一、上市公司融资方式都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一)内源融资
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二)外源融资
上市公司外源融资又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1、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关系,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进行交易。
3、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有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
二、公司上市后有哪些优点呢?
1、改善财政状况
通过股票上市得到的资金是不必在一定限期内偿还的,另一方面,这些资金能够立即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这样就可以允许公司借利息较低的贷款。此外,如果新股上市获得很大成功,以后在市场上的走势也非常之强,那么公司就有可能今后以更好的价格增发股票。
2、利用股票来收购其他公司
上市公司通常通过其股票(而不是付现金)的形式来购买其他公司。如果你的公司在股市上公开交易,那么其他公司的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会乐意接受你的股票以代替现金。股票市场上的频繁买进卖出为这些股东提供了灵活性。需要时,他们可以很容易地出卖股票,或用股票做抵押来借贷。股票市场也会使估计股份价格方便许多。如果你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那么你必须自己估价,并且希望买方同意你的估算;如果他们不同意,你就必须讨价还价来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价钱,这样的价钱很有可能低于你公司的实际价值。然而,如果股票公开交易,公司的价值则由股票的市场价格来决定。
3、利用股票激励员工
公司常常会通过认股权或股本性质的得利来吸引高质量的员工。这些安排往往会使员工对企业有一种主人翁的责任感,因为他们能够从公司的发展中得利。上市公司股票对于员工有更大的吸引力,因为股票市场能够独立地确定股票价格从而保证了员工利益的兑现。
4、提高公司声望
公开上市可以帮助公司提高其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其他公众渠道以及公司股票每日在股票市场上的表现,商业界、投资者、新闻界甚至一般大众都会注意到你的公司。投资者会根据好坏两方面的消息才做出决定。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经营完善,充满希望,那么这个公司就会有第一流的声誉,这会为公司提供各种各样不可估量的好处。如果一个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名声在外,不仅仅投资者注意到,消费者和其他企业也会乐意和这样的公司做生意。

银行股权转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