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024-05-20

1.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安成本的5-8%收缴,一般为每平方50到100元,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由购房人交纳,由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管理。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怎么回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违法。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怎么回事

4.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什么用

房屋维修基金,又可以称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包含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那么在房屋维修基金有什么用?有什么最新的政策呢?要怎么缴纳,缴纳的比率又是多少的问题,小编这就给您解答一下。
 
 

一、法律规定
 

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所在小区的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小区的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二、缴纳标准
 

买房业主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项收费不能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如何使用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到期以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1、维修资金只能在规定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的时候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
 

维修资金收取的比例按照买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米100-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有关房屋维修基金如何使用,小编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5.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新规让房子“病有所医”

房子与人一样,也有生老病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就是房屋“病有所医”的“救命钱”、“救急钱”,能否保证专项资金提取安全、使用顺畅,关系到公众的居住安全感与幸福感。从天津市住建委获悉,天津市住建委日前印发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即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解读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用途,专项维修资金应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能挪作他用。那么,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小区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业主表决通过的比例是多少?“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应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确认同意。”工作人员解释。
据了解,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新规,让天津市居民的房子进一步实现“病有所医”。比如,该新规增加了电梯、消防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当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业主住用安全的紧急情况,申请人可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联动市场监管、消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党组织共同查勘、调处,举行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并立即组织维修,无需征得业主表决同意,履行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后,直接从受益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核减。”工作人员介绍。此外,在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结果公示期内,小区业主若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社区党组织提出,由社区党组织及时协调处理。若对维修工程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社区党组织反映,由社区党组织协调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新规让房子“病有所医”

6.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始终不用,最后怎么办

你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望采纳,谢谢。

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在住宅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中使用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扩展资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8. 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已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储存且维修项目已过保修期的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维护及更换可以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公共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和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公共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围墙、电梯、单元门、监控设备、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般应经以下程序:
  ⑴  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交申请;
  ⑵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外勘,核实相关情况;
  ⑶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聘请施工维修单位确定维修方案,制定维修预算,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在申请表格上签字后,签定维修合同,并报中心审查;
  ⑷  中心在物业区域内明显位置公示维修工程的内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后实施施工;
  ⑸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对维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结算拨付维修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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