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输送违法么

2024-05-12

1. 利益输送违法么

 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的原意是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行为,企业控制者从企业转移资产和利润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和非法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
  利益输送是证券市场上的一种不公平现象。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相互之间的利益输送,上市公司假重组之名帮助限售解禁股高位套现等,不一而足。这些不公平与利益输送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阻碍着市场的正常发展,应该坚决杜绝。通常指上市公司与公司股票的庄家配合或与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或经营手段达到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或经营业绩变化,从而使得庄家或其他公司盈利。

利益输送违法么

2. 利益输送是什么意思?

通常指上市公司与公司股票的庄家配合或与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或经营手段达到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或经营业绩变化,从而使得庄家或其他公司盈利。
利益输送是证券市场上的一种不公平现象。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相互之间的利益输送,上市公司假重组之名帮助限售解禁股高位套现等,不一而足。这些不公平与利益输送的行为,无疑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阻碍着市场的正常发展,应该坚决杜绝!
“利益输送”是Johnson, La Porta,Lopez de Silanes 和Shleifer (JLLS)在2000年提出的一个概念,原意是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行为,企业控制者从企业转移资产和利润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和非法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
我国法律对“利益输送”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利益输送”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而且大多是从经济、金融领域对其进行研究的。
有的学者认为,“利益输送”通常指上市公司与公司股票的庄家配合或与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或经营手段达到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或经营业绩变化,从而使得庄家或其他公司盈利;
有的学者认为,“利益输送”(Tunneling)又称隧道挖掘,是指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拥有的绝对股权或控股地位,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或利润,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利益输送常见的手段
1、绑标,以不公正的技术标,榜定特定厂商才有投标资格。
2、围标。
3、以过于低廉的价格,将公有财产贩售/出租给私人或财团,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利益输送是合乎道德的。
例如政府免费提供土地甚至补贴给铁道公司,因为铁道公司几乎有高额亏本,但是铁道可以大幅减少社会成本及政府支出;在台湾,官员将其称为肥肉配瘦肉(为了让公司做对社会有利的亏本生意,给他一些好赚的生意补偿),而高雄捷运的亏损就是政府给予利益过少的例子。
4、指定厂商议价。
5、先低价抢标,后再追加预算。
6、收买评审委员。
7、透漏底标给投标厂商。
8、使用基金会转移资产。
9、将艺术性的设计图或表演指定给自己人承接,但价格过高或成品缺乏艺术价值;这是因为艺术有难以估价比较、不能以传统方式竞标的特性,相关法令会特别宽松,这可以合法将大笔公帑(而非合理报酬)送给自己人。
10、政府持有的基金在进出股市交易前,先行泄漏交易相关资讯,也就是报明牌,供他人短线炒作。
11、有些法律会阻挡特定人物的不当利益而产生公共利益,民代因为自身因素而阻挡这种法案也是利益输送,例如自家开工厂的立委阻挡更严格的排放及噪音法案,吸烟立委阻挡扩大禁烟范围的法案,仍算是广义的贪污。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利益输送

3. 利益输送和让利的区别

意思是:把部分利益或利润让给别人。

如让利销售、让利优惠等。

让利销售:商家以减少产品销售利润为代价,使顾客从购买本商家产品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以促进产品销售的一种特别优惠促销法。【摘要】
利益输送和让利的区别【提问】
意思是:把部分利益或利润让给别人。

如让利销售、让利优惠等。

让利销售:商家以减少产品销售利润为代价,使顾客从购买本商家产品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以促进产品销售的一种特别优惠促销法。【回答】
通常指上市公司与公司股票的庄家配合或与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或经营手段达到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或经营业绩变化,从而使得庄家或其他公司盈利。【回答】

利益输送和让利的区别

4. 利益输送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使其获取竞争优势,进而获取丰厚利润的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存在问题。根据目前刑法规定,若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能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比受贿罪轻太多,明显罚不当罪。2、实践中,对于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如何认定受贿金额,存在全部数额标准说、同类行业同期民间拆借利率标准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说、借款人同期借款利息标准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说等五种学说。目前,“两高”尚未对放贷生利型受贿的贿赂金额如何认定出台司法解释,不同人民法院判决采纳标准不同,导致司法认定不一致,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交易形式输送利益的情况,实践中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需要把握两点:一是特定关系人获取利润是否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4、从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看,采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对于交易型受贿罪的认定,“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较明确的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房屋等物品“交易时”和“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以下简称“最低优惠价”)的认定。行为人低价买进房屋合同的签订有询问价格、报价(要约)、同意报价(承诺)、交付定金(认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款等几个时点。5、刑法和司法解释尚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此类行为中符合斡旋受贿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斡旋受贿的情形,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 利益输送如何认定

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使其获取竞争优势,进而获取丰厚利润的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存在问题。根据目前刑法规定,若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能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比受贿罪轻太多,明显罚不当罪。
2、实践中,对于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如何认定受贿金额,存在全部数额标准说、同类行业同期民间拆借利率标准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说、借款人同期借款利息标准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说等五种学说。目前,“两高”尚未对放贷生利型受贿的贿赂金额如何认定出台司法解释,不同人民法院判决采纳标准不同,导致司法认定不一致,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
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交易形式输送利益的情况,实践中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需要把握两点:一是特定关系人获取利润是否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
4、从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看,采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对于交易型受贿罪的认定,“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较明确的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房屋等物品“交易时”和“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以下简称“最低优惠价”)的认定。行为人低价买进房屋合同的签订有询问价格、报价(要约)、同意报价(承诺)、交付定金(认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款等几个时点。
5、刑法和司法解释尚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此类行为中符合斡旋受贿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斡旋受贿的情形,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利益输送如何认定

6. 利益输送如何认定

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使其获取竞争优势,进而获取丰厚利润的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存在问题。根据目前刑法规定,若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能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比受贿罪轻太多,明显罚不当罪。2、实践中,对于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如何认定受贿金额,存在全部数额标准说、同类行业同期民间拆借利率标准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说、借款人同期借款利息标准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说等五种学说。目前,“两高”尚未对放贷生利型受贿的贿赂金额如何认定出台司法解释,不同人民法院判决采纳标准不同,导致司法认定不一致,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交易形式输送利益的情况,实践中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需要把握两点:一是特定关系人获取利润是否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4、从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看,采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对于交易型受贿罪的认定,“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较明确的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房屋等物品“交易时”和“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以下简称“最低优惠价”)的认定。行为人低价买进房屋合同的签订有询问价格、报价(要约)、同意报价(承诺)、交付定金(认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款等几个时点。5、刑法和司法解释尚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此类行为中符合斡旋受贿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斡旋受贿的情形,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