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能变更为内资企业吗

2024-05-13

1. 外商投资企业能变更为内资企业吗

可以
提交材料: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载明内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能变更为内资企业吗

2.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为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为内资企业
                         引导语:如何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有哪些规定信息?下面是相关的资料,与大家分享阅读了解。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七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税务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于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金以上外汇资金(境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八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第十条:“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具体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发生投资者股权变更的,需经原审批机关(即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需报送以下文件: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若决定批准的,同时注销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或自然人受让境外投资者所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对于向外支付等值5万美金以上外汇资金,境内受让方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申报纳税后获得完税证明并变更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材料,用于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存在需要补缴外资企业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同时,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企业应自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加盖原外商投资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5)原外商投资公司权力机构关于股东变更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董事会决议);
         (6)原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转让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
         (8)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
         (10)内资公司新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1)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1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
         (13)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监事会决议);
         (14)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按相关变更事项提交材料。
         4、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境内股权受让方凭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银行申请办理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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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要办什么手续

  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申请人向原登记部门(指变更前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提交如下材料:
  1、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2、隶属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变更后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二步:申请人向新登记部门(指变更后的登记部门)提交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换领新执照。按如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外资登记表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3)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
  (6)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前后,登记部门不发生改变(即仍在市局或同一分局的),可参照上述操作指引简化相关程序予以合法变更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要办什么手续

4.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要办什么手续?

  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申请人向原登记部门(指变更前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提交如下材料:
  1、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2、隶属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变更后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二步:申请人向新登记部门(指变更后的登记部门)提交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换领新执照。按如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外资登记表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3)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
  (6)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前后,登记部门不发生改变(即仍在市局或同一分局的),可参照上述操作指引简化相关程序予以合法变更登记。

5. 外资企业怎么变更为内资企业

提交材料: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载明内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资企业怎么变更为内资企业

6.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是如何操作的?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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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外资企业变更内资企业属于什么性质

属于股权转让
提交材料: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载明内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资企业变更内资企业属于什么性质

8. 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办理流程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