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6

1.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6]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是,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他重要科技发展配套项目;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和社会发展研究项目;有利于促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本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应用性项目。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具体安排应围绕国民经济发展重点,逐步加大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科技产业化资金投入的比重,保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稳定发展。实行项目备选制,削减覆盖和应用范围较小的一般性科研项目(包括小型软件开发和软课题项目)的投入,集中财力支持高、精、大的科技项目。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二)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
  (四)其他资金。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分为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包括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
  无偿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部分资金、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有偿资金主要包括: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部分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其他资金以及收回以前年度有偿使用的科技发展基金本金和占用费。
  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的具体数额,每年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计划和资金来源确定。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适用于下列范围:
  无偿资金主要适用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等项目。
  有偿资金主要适用于列入本市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科技产业化项目和可望形成新兴产业以及有显著经济效益并具备还款能力的高新技术项目等。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用对象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项目的本市及驻津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照下列方式使用:
  (一)无偿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对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发展研究以及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的科技攻关项目给予全额专项补助;对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攻关项目,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开发、科技产业化项目及工作,给予一定数额专项补助或银行贷款贴息。
  (二)有偿资金的使用。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能迅速实现产业化和可能形成新兴产业的高科技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采取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借款或委托贷款。借款或委托贷款一律采取公证、担保或资产抵押方式,借款期限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并收取一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调试费用(包括运输保险费和进口关税等)。项目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含样机)均须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费。
  大型精密仪器一般不允许购置,如确需购置的,承担单位须写出专项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列入购置计划。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半成品、实验动物等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水电消耗可单独计量。未经计量的水电消耗,计提数不得超过项目拨款额的3%—5%。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的小型仪器设备(含小型样品、样机购置项目),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下的(不含800元),在消耗材料费项下列支。
  (三)试验及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所发生的费用或带料外加工(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发生的费用。
  (四)小型改造费:指中间试验(扩试)及重点实验室装备项目必须发生的车间(实验室)改造及装修费,包括经市科委专项批准的4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土建支出(不含落地大修或落地重建项目)。
  (五)资料、印刷费:指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
  (六)租赁费:指研究、开发项目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七)会议及差旅费:指项目调研、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及研究活动发生的专题学术研讨、技术咨询、论证等会议的费用。如项目必须进行出国考察、出国培训时,须报市科委专项审批。
  (八)鉴定、验收费:指科技项目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九)管理费:指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公共服务和工作条件及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拨款额的5%,并且单个项目(课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企业及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十)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该项开支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经市科委认定,科技项目完成后,可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按项目银行存款余额一次性提取20%—30%,作为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一一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以及具备企业化管理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投入的有投资回报要求的独立核算的经营项目。第一一二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一一三条 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可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制度作补充规定。第一一四条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一一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事〔1988〕60号)同时废止。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自行制定的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一0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体系的构成要尽可能完整。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两类分析指标,一类是各事业单位基本通用的分析指标,如人均组织收入数、人均开支数、收支结余率、设备利用率等;另一类是体现单位特点的财务分析指标,如为分析人均支出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可以增加人均开支增长速度指标;分析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可以增加各类人员比例指标等。第一0七条 实行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制度的项目,应建立项目责任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确定、资金的投放使用、竣工验收等负完全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大型项目也可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按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随同年度决算一并上报,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年终未完项目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如有结余,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用款单位无权自行处理。第一0八条 财务考核是指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财务执行结果和业务活动成果进行综合性分析、比较和评价。
  财务考核根据不同的考核目的与要求,分别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进行。第一0九条 财务考核的指标可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经费自给率、经费使用效益、事业发展现状和财务管理状况等。事业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考核指标。第十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按照社会共同需要的原则并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水平确定。第十一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补助办法。
  (一)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即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中的任务量和各项经费定额,按年核定单位的经费预算。
  (二)核定基数,一定几年。即在基数核定以后的包干期内,事业单位预算由单位自求平衡,增收减支不减补助经费,减收增支不增补助经费。
  (三)核定基数,比例递减。即根据单位发展、收入增长等因素核定经费递减比例,每年按比例减拨补助经费。
  (四)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对综合定额部分实行预算包干。综合定额部分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综合定额的具体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和财力可能确定。
  专项补助主要指根据单位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政策及财力可能,对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支出给予的不同程度的补助。
  (五)经费分配“零基预算”法。即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计划及任务,综合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每年从零开始重新核定财政补助数额。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工人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人员经费补助数额;按照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并结合物价水平,确定公务费、业务费补助数额;根据单位房屋建筑物面积、设备状况、车辆数量等情况确定修缮费补助数额。
  (六)定项补助,一年一定。即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的某项支出核定财政补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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