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可以转让吗?

2024-05-14

1. 私募股权可以转让吗?

保障资本流通的自由与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就是股权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不涉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对于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极少限制,并且不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也是如此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款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仅在最后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更大的自由度,在订立公司章程时可以做出例外规定。

而外部转让则因为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而改变股东的原先结构,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所以对于人合性占重要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权的外部转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有别于原《公司法》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经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这意味着转让股权的股东被排除了表决权,这样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但原《公司法》仅有这个规定,在股权转让的实际运作上,并没有任何的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东借口并不知道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承认知道此事但迟迟不作决定,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而使股权转让处于无限期的拖延和等待中,在某种程度上这实际是限制了股权的转让。鉴于以上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将产生默认已同意转让的法律效果,这就使得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至于陷入“欲哭无泪”的境地。但这其中“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是个关键环节。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接到你送达的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并将这送达之日以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否则其他的都没意义。因为有意阻止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说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也不知道这回事,即使他实际接到了通知,也知道此事。因为在我们这个大力提倡诚信的国家,这样的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发生的。

因此,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用公证这个法律武器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来固定这个关键的“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就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了。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的法定三大效力之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送达《股权转让事项通知书》的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向其他股东逐一送达该通知书,将“收到通知书”这一事实和“收到之日”这一重要日期用公证的方式固定下来,为自己股权的转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证。

除此之外,我们在公证实践中又面临了新的领域。因为《公司法》在股权转让中第一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发生继承,而这种继承不仅仅是传统的财产权的继承,而且是包括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的继承。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不仅有财产权利,还有非财产权利。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股权可以转让吗?

2.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有几种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具体如下:整体出售、股权出售、上市、公司回购等。且前述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且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一、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
(1)公开发行上市:这是私募基金的最优结果。
(2)售出或并购:在投资之前确认的未来不确定性较大,可考虑在适当时机将其出售或进行并购。
(3)资本结构重组:指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使投资标的再借款或增资扩股并向公司股东分配特别分红来重新组织资本结构。通过投资标的再借款,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可以将受资公司的股权债务比例调整甚至超过最初进入时的水平,这样可以债务代换股权而把现金分给股东。资本结构重组能够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现一部分股权而由此实现一种退出,但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样会保留一部分股权,所以此类退出方法只不过是部分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目前最活跃的私募基金,它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它是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的一种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
二、私募基金退出概念
从本质上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是以风险企业为投入品,生产成熟企业的企业,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则是出售成熟企业的行为,因此能否顺利退出所投资的企业从而完成资本的惊险跳跃不仅关系到前期的投资收益能否实现,而且关系到后期的再投资和再筹资能否顺利进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点:
1、将股权转化为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收益来源不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分红,而是等到被投资企业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规模时,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股权出售,实现资本增值。
2、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可能退出。与企业的发展一样,资本也有阶段性的分工,在企业的初创期有创业资本为其提供资本支持,在企业成长期主要有发展资本为其提供服务,在企业成熟期有并购资本来保证其资本融通。由此可以看出就像接力棒一样,后续资本为前期资本提供退出资本,在股权传递中实现退出,使资本在所投资企业的整个发展过程中运转。
3、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对所投资的企业和自身都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对象主要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具有新技术和新理念并拥有对市场有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只有在通过市场的选择和考验后,才能发现和实现企业的价值。
三、自然人股权变更有几种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3.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有几个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具体如下:整体出售、股权出售、上市、公司回购等。且前述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且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有几个

4.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有哪些?

一、私募股权投资
(一)定义
1、广义
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re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capital)、并购基金(byot/byinfnd)、夹层资本(MezzanineCapital)、重振资本(trnarond),Pre-IPO资本(如bridge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investmentinpbliceq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estate)等等。在中国语境下,私募分为直接投资到中国境内目标企业的私募和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方式进行的红筹私募。
2、狭义
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主要是指这一类投资。
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
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如今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
2、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
(一)整体出售
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给实体企业(IndstrySale)。
1、I类典型案例:聚众传媒被出售给分众传媒、深圳发展银行被出售给平安集团、易趣网出售给eBay,卓越出售给亚马逊等。
2、II类典型案例:好耶网(Allyes)出售给分众传媒和17173出售给搜狐等案例。
(二)股权出售
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本身未实现退出策略之前就将所持有的股权出售。
1、典型案例:电讯盈科与IDG将腾讯股份出售给MIH。
(三)上市(IPO)
包括上市时出售股份套现和上市锁定期后出售套现。
(四)赎回/回购
被投资公司或管理团队回购基金投入的股东贷款或股权投资。
1、典型案例:腾讯赎回盈科和IDG股东贷款,盛大赎回中华网所持股份。

5.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

(一)整体出售
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给实体企业。
1、I类典型案例:聚众传媒被出售给分众传媒、深圳发展银行被出售给平安集团、易趣网出售给
eBay,卓越出售给亚马逊等。
2、II类典型案例:好耶网
(Allyes)出售给分众传媒和17173出售给搜狐等案例。
(二)股权出售
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本身未实现退出策略之前就将所持有的股权出售。
1、典型案例:电讯盈科与IDG将腾讯股份出售给MIH。
(三)上市
(IPO)
包括上市时出售股份套现和上市锁定期后出售套现。
(四)赎回/回购
被投资公司或管理团队回购基金投入的股东贷款或股权投资。
一、收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多少钱?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收购价格并不是固定的,它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规模与转让方式来决定的。
一、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
1、名称应符合,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收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价格是根据私募基金公司的规模和转让方式来决定的,现在国家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越来越严格,收购已有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成为众多投资都采用的一种方式。它的收购包括了整体收购、股权收购等方式进行。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

6. 上市公司向私募转让股权是好是坏

亲亲晚上好[开心],上市公司向私募转让股权是:坏。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出售股份后,获得的资金并没有对上市公司业绩有任何好处,后续会对股价有影响,影响是说明股东对公司未来信心不足,或将引起股价下跌。[大红花][大红花]【摘要】
上市公司向私募转让股权是好是坏【提问】
亲亲晚上好[开心],上市公司向私募转让股权是:坏。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出售股份后,获得的资金并没有对上市公司业绩有任何好处,后续会对股价有影响,影响是说明股东对公司未来信心不足,或将引起股价下跌。[大红花][大红花]【回答】
相关资料:私募,即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如艺术品、红酒等)的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大红花]【回答】

7.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有:
1.整体出售;
2.股权出售;
3.上市;
4.赎回以及回购。
一、什么情况下上市后股票可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三、股权投资骗局应如何判断
股权投资骗局应该这样判断:
1、投资主体不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特定对象,但数量有限股份公司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不得超过50人,向公众吸收资金,即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通常涉及大量的人涉嫌非法集资;
2、私募股权公开吸引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经理私下与投资者协商;
3、承诺回报快: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公司的股票或长期投资公司,属于长期投资方式,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
4、承诺回报高: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利等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或给予固定回报;
5、虚构项目:涉及非法集资的项目经理虚构项目,从事庞氏骗局和自筹,或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明股实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有哪些

8.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必须通过什么途径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转让途径:整体出售、股权出售、上市、公司回购等。且前述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且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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