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哪些金融机构适用

2024-05-09

1. 金融机构反洗钱哪些金融机构适用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2)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3)邮政储汇机构;(4)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5)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哪些金融机构适用

2. 反洗黑钱是金融机构的什么义务?

法律分析:
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为履行与洗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司法诉讼等职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获取反洗钱信息。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为履行与洗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司法诉讼等职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获取反洗钱信息。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反洗钱相关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1.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_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_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_的收益,通过各种_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_为。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也适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制定的规定。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

4.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一、高利贷是否是非法债务
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关于高利贷是否违法这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二、独立合规审查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一是全面推进全行内控体系建设,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二是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合规管理工作;
三是增强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能力,有效发挥操作风险管理职能;
四是创新监督检查模式,增强监督检查效果;
五是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
六是加强外部监管联络配合,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检查成果。
三、国家扶持跨境电商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扶持跨境电商政策有:1、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2、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3、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4、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5、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6、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5. 金融机构有哪些反洗钱规定适用范围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2)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3)邮政储汇机构;(4)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5)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有哪些反洗钱规定适用范围

6. 反洗黑钱是金融机构的什么义务

法律分析: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为履行与洗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司法诉讼等职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获取反洗钱信息。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为履行与洗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司法诉讼等职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获取反洗钱信息。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反洗钱相关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7.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洗钱法第四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包括哪些

8.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适用范围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2)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3)邮政储汇机构;(4)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5)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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