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住建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2024-05-09

1. 银保监会、住建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2月25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本月相关部门再次出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多方协同为保障,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要求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发挥机构优势,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各地尽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标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同时,强调各方面加强项目风险管理,坚守风险底线。
《意见》的发布和实施,是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联合推动相关措施落地实施,形成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合力,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住建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2. 银保监会和住建部发文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25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到,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房地产贷款占比”指标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购买贷款”从“房地产贷款余额”中予以扣除。
《指导意见》要求,应发挥各类机构优势,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商业银行要优化整合金融资源,积极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合作社有良好合作历史的优势,优先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持类和非自有产权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分别提供与需求相契合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比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特点,稳妥有序开展应收租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增强贷款保障能力。
针对各地不同特点,《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应尽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同时,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
《指导意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方可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不得介入已被有关部门列入违建或安全隐患管控的项目,不得向违规采取“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快速扩张的企业提供融资。(完)

3. 银保监会、住建部: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

据银保监会网站2月25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多方协同为保障,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发挥各类机构自身优势。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要充分发挥优势,立足自身业务特点,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二是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持类和非自有产权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分别提供与需求相契合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三是建立完善内部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强风险管理。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把控好项目风险,加强项目后续跟踪管理,严守风险底线。
此外,《指导意见》还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环节提供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人身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支持信托公司等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银保监会多措并举,引领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金融支持。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拓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三是加强风险管控,防范好相关金融风险。”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住建部: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

4. 银保监会联合住建部发文: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金融支持

2月25日,银保监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围绕加强金融支持、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内部机制、坚守风险底线及加强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监管引领等内容展开。
意见提到,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
同时,意见还明确,要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作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商业银行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引导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资金和保障支持。
此外,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范方面,意见指出,要规范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措施尽快落地;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并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不得介入已被有关部门列入违建或安全隐患管控的项目,不得向违规采取“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快速扩张的企业提供融资。
对此,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表示,该意见的出台,进一步从金融领域明确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有利于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形成,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快速发展。

5. 银保监会和住建部发文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中新财经2月25日电 25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到,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房地产贷款占比”指标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购买贷款”从“房地产贷款余额”中予以扣除。
《指导意见》要求,应发挥各类机构优势,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商业银行要优化整合金融资源,积极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合作社有良好合作历史的优势,优先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持类和非自有产权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分别提供与需求相契合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比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特点,稳妥有序开展应收租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增强贷款保障能力。
针对各地不同特点,《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应尽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同时,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
《指导意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方可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不得介入已被有关部门列入违建或安全隐患管控的项目,不得向违规采取“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快速扩张的企业提供融资。(完)

银保监会和住建部发文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6. 住建部: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1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负责人潘伟在会上表示,《“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明确了住有所居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公积金。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住有所居领域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下一步,住建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金融、土地、公共服务等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期间,40个重点城市初步计划新增650万套(间),预计可帮助1300万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同时,继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
二是,针对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的住房改善需求,创新金融支持方式,落实闲置土地利用、存量房屋用途调整等政策,加快形成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政策机制。“十四五”期间,将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约21.9万个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
三是,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精准识别保障对象,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做到应保尽保。
四是,多种手段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让更多就业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服务;优化使用政策,支持缴存人租购并举,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提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建设智慧住房公积金。

7. 住建部: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中房网讯(亚晨/文)1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负责人潘伟在会上表示,《“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明确了住有所居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公积金。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住有所居领域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下一步,住建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金融、土地、公共服务等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期间,40个重点城市初步计划新增650万套(间),预计可帮助1300万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同时,继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
二是,针对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的住房改善需求,创新金融支持方式,落实闲置土地利用、存量房屋用途调整等政策,加快形成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政策机制。“十四五”期间,将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约21.9万个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
三是,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精准识别保障对象,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做到应保尽保。
四是,多种手段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让更多就业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服务;优化使用政策,支持缴存人租购并举,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提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建设智慧住房公积金。

住建部: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8. 住建部:要求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9日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座谈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州、南宁等6个城市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倪虹指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倪虹强调,人口流入多、房价较高的城市,要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落实年度建设计划,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积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