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影版权

2024-05-15

1. 关于电影版权

如果你要播放电影的话就要取得电影的放映权。
电影放映权的取得有以下三种方式:
1、电影公司直接联系影院。一般电影拍完后得发行放映,中间有发行公司,一般全国出名的影院都知道,电影发行公司直接联系影院上映,不过之前影院已有放映基础(设备、投资、规模)。
2、 加盟国内某个院线。电影院加盟后直接获取新片片源,但放映有限制。而且加盟院线也需要资质, 包括影院座位规模、设备、投资。放映一部片子需先交电影费给电影公司,无论放映结果如何,多的电影院留,有分成,少了则电影院赔。
3、 购买放映权。类似于电视台购买电视剧版权进行电视放映。
中国电影院一般都加盟某个院线进行电影放映,不过资金和规模非常重要。不能不经电影方允许私自放映,这属于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而且会遭到电影公司起诉索赔,除非个人在非公共场合或地下录像厅欣赏。
看你的情况你就可以考虑第一种和第三种了。

关于电影版权

2. 电影版权

电影版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其保护期限适用著作权的一般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中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于电影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且电影作品与其他一些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样,也存在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当涉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时,他们的剧本、歌词和音乐作品也可以单独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3. 电影版权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公开传播权(包括放映权、表演权等)中“公开”二字的界定。
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公开”的判断标准为“除了家庭成员、朋友圈之外的不特定人能够欣赏、获得作品。你说的学校可以可以分以下情形而影响侵权认定:
如果是大、专院校的电影放映厅,则属于公开,这会侵犯到版权;
如果是大、专院校和初高中的教室,则不属于公开,这不会侵犯到版权。


上映已久的电影,而且无盈利,一般不会有人追究。

电影版权问题

4. 关于电影版权的问题

算侵权,消费者买了正版DVD,只是买到了DVD的物权,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自己看。但是不能上传至网络进行传播,在网上分享就是侵犯了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否压缩转制在所不问,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上传至网络就是侵权。

这种情形也可以称作是盗版,即不是由著作权人上传的电影版本。

对这类网络传播的电影,网站一般都会审查,正规网站会删除,不删除著作权人会通知网站删除。

5. 有没有关于电影版权的法律

有。我国有《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了关于电影版权的法律。电影版权,即电影 著作权 ,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 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有没有关于电影版权的法律

6. 有没有关于电影版权的法律

法律分析:有。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关于电影版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7. 电影网站的版权保护

在互联网反盗版领域,专家建议学习北京奥运会官方版权处理的做法。在谈到遏制电影网站侵权难点何在时,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副所长李旭认为,侵权过于普遍、分散、动态,由于遏制成本过高,导致当事人入不敷出;其次,传统诉讼架构要求的证据难求、审期过长、执行过难,使得当事人望而却步;第三,Web2.0模式下用户上传和分享导致的视频侵权较多,电影网站容易通过“避风港”原则解脱赔偿责任,导致当事人劳而无获。要从根本上加强网络电影版权保护,应采取堵、疏结合的策略。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另一方面,应由政府部门或集体管理组织牵头,改进电影作品的授权机制,并切实降低版税成本。

电影网站的版权保护

8. 电影版权保护多长时间

电影版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其保护期限适用著作权的一般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中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于电影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且电影作品与其他一些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样,也存在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当涉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时,他们的剧本、歌词和音乐作品也可以单独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