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如何收付汇,如何核销?

2024-05-14

1. 转口贸易如何收付汇,如何核销?

  先支后收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 进出口 合同、 转口贸易 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 、外汇局售汇 通知 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 通知 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 结汇 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 进出口 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 、商业票据、收汇 结汇 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转口贸易如何收付汇,如何核销?

2. 转口贸易收付汇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二)明知无贸易背景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的;(三)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四)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等值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3. 转口贸易收付汇规定

法律分析: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二)明知无贸易背景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的;   (三)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   (四)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等值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转口贸易收付汇规定

4. 转口贸易先收后支,可以先结汇后购汇支付吗?

先结汇后购汇支付不是会产生汇率差吗?这不等于是损失吗?为什么要这样操作?收到的外汇直接对外支付不就是了?同时也节省了结汇和购汇的报批手续和时间,为什么要弃简就繁?唉!

5. 转口贸易收付汇法规

法律分析: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二)明知无贸易背景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的;   (三)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   (四)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等值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转口贸易收付汇法规

6. 外贸进口的转口贸易的换单和付汇操作?

1、货物从A到C可以直接发货
2、大陆清关需要,抬头时C公司的发票、箱单、提单、进口货物的说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进口代理协议、C公司盖章的报关报检委托书(如果是委托别的公司报关报检的话需要)、免表(D用户享有关税减免政策)。在具体的如果委托报关的话,报关公司会告诉您的
3、C公司可以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直接开给B公司,B公司在提出自己利润的前提下在将剩余部分转让费A公司。这样的对C公司的外汇核销不会产生影响。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7. 出口贸易收汇方式

两种: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即D/P、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即D/A。 
1.交单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交单应注意三点:其一是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其二是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其三是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2.交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两次交单或称预审交单,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另一种是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据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此时货已发运。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时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而出口企业宜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速收汇。

出口贸易收汇方式

8. 转口贸易在对外付汇上要注意些什么?

关于转口贸易付汇注意事项!看你产品出口到哪个国家咯,根据目的国那边外汇政策不同,来操作收汇就好。比如欧盟国家对外汇没有管制!那么无论你是否做转口贸易,都是可以自己打货款到国内账户!
对于已经在做转口贸易的。为了符合出口数据!通过把货款打到境外账户列如(香港)!再转回到国内。一般这种情况自己有离岸账户,都是可以的。
假如没有的话,只能给靠谱的转口贸易公司帮忙收咯!再通过他们账户打回国内。这些都有收汇合同的。像我们一般客户正常货款到账,在三个工作日内付。
通过经验回答希望能帮上你,如有产品需要转口贸易,可以追问,或者百度昵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