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募集方式

2024-05-10

1. 基金的募集方式

法律分析:基金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二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五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基金的募集方式

2. 基金运作的基金的募集

基金募集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起点,运作方式不同的基金在募集和交易环节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一)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1.募集程序: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5个步骤2.申请文件:基金募集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3.募集申请的核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4.合同生效: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5.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a.以固有财产承当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b.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开放式基金的募集  募集程序: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5个步骤  2.募集文件:基金募集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同封闭式,但在一些文件具体内容上有不同,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草案中应包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3.申请核准(同封闭式基金)4.募集期(同封闭式基金,另外还要满足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资金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C.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D.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托管人)E.基金份额的登记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的概念:指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后,由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建立基金账户,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进行登记,表明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F.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1.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所有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2.基金会计核算:指收集、整理、加工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信息,准确记录基金资产变化状况,及时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数据以及会计报表的过程。G.基金的信息披露1.含义: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2.作用:a.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b.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c.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d.有效防止信息滥用3.分类:a.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b.运作信息披露 c.临时信息披露

3. 基金的募集和发售

募集一般是指新基金最开始发行期的时候,叫做募集。
募集期内基金并未运作,甚至基金还没有成立,合同还未生效。
募集期过后,基金合同成立,进入正常的运作期。
发售可以理解为在任何的时间基金在各种销售渠道销售的情况。
这两个词本身很多意义都是重合的。
在募集期也可以叫做发售,也没有什么错误。

基金的募集和发售

4. 私募基金募集的定义

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对于公募募集而言,是就证券发行募集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
一、私募基金募集对象人数限制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数做出了限制,其指出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过20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在目前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也就是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突破了公司制、合伙制基金的50人限制。这一突破,对于基金参与主体,特别是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在做大基金规模的同时,也将使更多投资者收益。
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要求
私募基金面向的是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和推介。
协会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以下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业绩的行为:
三、私募基金募集被禁止的宣传方式
1、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传播媒体,或组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活动,以及通过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单只基金业绩等基金信息。
2、是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堪称神话”、“一骑绝尘”等误导性措辞和陈述。
3、是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披露单只私募基金业绩,公开发布私募基金排名、评级结果。私募基金业绩的比较应采用全面、客观、可验证的数据来源,应用具有可比性、公平性、独立性的方法。协会近期正在对基金评价业务的自律规则进行评估,探索建立覆盖公私募基金的基金评价标准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募集对象人数限制不同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有不同的人数限制,这个具体要看是什么组织形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宣传方式,注意区分私募基金开宣传。一经发现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5. 基金的募集和发售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的募集和发售

6.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员怎样募集的呢

2016年7月15 日起,只有两种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明确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
1.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活动仅分为两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
2.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的只能是机构,而非个人。
3.私募管理人只能销售其自主发行的基金产品,而基金销售机构可拥有代销权限。
4.上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实际上是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私募基金销售资格的认证通道尚未搭建。
5.销售机构代销的,需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7.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一)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严格限制募集方式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一)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三)穿透计算的情形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私募基金是否能够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坚持适度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
由上可知,由于私募基金的灵活性和高风险性,私募基金备案新规的规定较为严格,新规对于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资金募集的方式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另外,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性当然使得其不能作出最低收益的承诺。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登记备案并不是行政审批,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8.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规则是什么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在哪里?
1、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2、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3、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4、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5、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由此可见,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在某些地方存在相像之处,其中在资金募集上面就容易让人混淆,但是两者还是有严格区别的。私募基金一般是通过和证券公司和银行合作,发行基金单位来吸收资金。作为投资者,要明白私募基金如何吸引资金。在投资的时候睁大眼睛,千万不要掉入非法集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