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年龄要求

2024-05-11

1. 银行贷款年龄要求

办理银行 贷款 时,银行会对贷款人的年龄进行限制,一般要求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到65周岁之间,但不同银行的要求略有不同。
 
 如中国银行规定,男性贷款人年龄加上房贷年限不能超过65岁,女性则不能超过60岁。中国银行规定,男性贷款人年龄加上房贷年限不能超过65岁,女性则不能超过60岁;工、建两行都规定贷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
 
 银行对贷款人年龄进行限制是银行控制贷款风险的一项措施,如果借款人年龄太大,贷款风险就会变得越高;如果年龄太小,没有稳定的收入,偿还能力也值得银行考虑。
 
 超出年龄限制,一些银行推出了“父贷子还”的业务,比如农行推出的“父贷子还”个人房贷接力贷款业务,该业务是说子女可以承诺作为连带还款人,与身为贷款人的父母,在合同中约定日期,到期时子女从连带还款人变为主贷人,适当延长还贷期限。

银行贷款年龄要求

2. 个人贷款银行有年龄限制吗

个人贷款有年龄限制,借款人的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详细原因如下:
申请贷款业务的条件:
1、年龄在18-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 银行贷款年龄限制是那个规定里面的?

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会对贷款人的年龄进行限制,是各家银行自行规定的。比如农业银行规定,贷款人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70岁;中国银行规定,男性贷款人年龄加上房贷年限不能超过65岁,女性则不能超过60岁;工、建两行都规定贷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银行对贷款人年龄进行限制是银行控制贷款风险的一项措施,如果借款人年龄太大,贷款风险就会变得越高;如果年龄太小,没有稳定的收入,偿还能力也值得银行考虑。
超出年龄限制,一些银行推出了“父贷子还”的业务,比如农行推出的“父贷子还”个人房贷接力贷款业务,该业务是说子女可以承诺作为连带还款人,与身为贷款人的父母,在合同中约定日期,到期时子女从连带还款人变为主贷人,适当延长还贷期限。
申请该项贷款的时候,借款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2.预计有稳定的退休收入,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重大健康问题。
另外,申贷人子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连带还款人:愿意承诺“负责承担借款合同对借款人、抵押人的约定义务,并在该笔贷款本息偿还完毕前不撤销抵押”等条件。借款人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银行将给予办理相关的书面合同。另外,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并重新办理相应承诺前,被指定连带还款人不得变动。

银行贷款年龄限制是那个规定里面的?

4. 银行个人贷款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银行个人贷款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
银行个人贷款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般包括品质、技能和知识三个方面。
品质特征一般包括诚信、自信心、豁达大度、坚韧性和进取心等;

销售技能主要是观察分析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等;
除具备良好品质和销售技能外,营销人员还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具体地说,营销人员应掌握相关的企业知识、产品知识、市场知识、客户知识和法律知识等。

银行的营销人员,还需需具备:坚韧性,自信心,观察分析能力,应变能力,法律知识

5. 银行贷款年龄规定是多少岁? 不妨来了解一下

1、规定借款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2、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3、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按各种标准划分出的贷款类型也是有差异的。如美国的工商贷款主要有普通贷款限额、营运资本贷款、备用贷款承诺、项目贷款等几种类型,而英国的工商业贷款多采用票据贴现、信贷账户和透支账户等形式。

银行贷款年龄规定是多少岁? 不妨来了解一下

6.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管理原则

    第一节个人贷款管理原则 
     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
    信贷管理不能仅大致地分为贷前管理、贷中管理和贷后管理三个环节,贷款人要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二、诚信申贷原则 
    诚信申贷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二是借款人应证明其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贷款申请人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贷材料。
     三、协议承诺原则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协议承诺原则一方面要求贷款人在合同等协议文件中清晰规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客户签订并承诺一系列事项,依靠法律来约束客户的行为。
     四、贷放分控原则 
    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贷放分控的要义是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及确认贷款资金用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支付申请的信息是否与商务合同相符;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支付要素进行确认。
     五、实贷实付原则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有效贷款需求,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实贷实付原则的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实贷实付为全流程管理和协议承诺提供了操作的抓手和依据,有助于贷款人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六、贷后管理原则 
    贷后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后所开展的信贷风险管理工作。贷后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管理指开发银行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利率指人民银行发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利率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开发银行总行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主管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制定本行利率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定利率和有关利率规定,提出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幅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执行意见;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调整文件或政策,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
    (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时转发人民银行的利率文件,负责开发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利率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及问题。
    (4)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情况,指导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映。
    第五条分行计划部门是分行主管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总行的要求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1)在分行辖区内,组织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2)宣传国家利率政策,及时发送总行的利率文件,负责辖区内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利率政策情况。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反映。
    第六条总行财会局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制定开发银行计息、结息的会计核算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确定开发银行有关合同文本的利率条款。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审核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借款利率、展期利率、罚息等条款是否合规、正确;审批分行上报的有关利率下浮和提前还款的项目。
    第九条分行信贷部门具体执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负责按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按有关规定列明贷款种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贷款等罚息条款;对需要计收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应及时通知财会部门;在利率调整后负责将本行新的利率表送达各借款人;在每次贷款执行新利率后,负责通知相应借款人。
    第十条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系统内下发有关利率文件和规定,需会签综合计划局。
    第十一条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管理工作中制定的相关利率规定由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总行综合计划局设专职利率管理人员,各分行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利率。
     第三章存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三条开发银行单位存款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实行两种利率。定期存款利率的期限档次执行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开发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五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原利率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保证金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贷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九条开发银行贷款按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和中长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分别执行不同利率水平。
    第二十条短期贷款(包括设备储备贷款及其他短期贷款)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借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软贷款、硬贷款及专项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含贷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1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第二十二条专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三条软贷款利率根据需要分行业设立不同档次。软贷款利率水平由开发银行提出建议,报人民银行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二十七条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但可以下浮,下浮最大幅度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开发银行对有关行业和借款企业下浮贷款利率的标准由总行另行规定。中长期贷款和总行审批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下浮的项目和水平由总行负责审批,审批程序与贷款项目评审和批准过程同时进行;分行授权额度内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下浮的项目和水平由分行提出申请,报总行信贷局会签综合计划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贷款提前还款的收息规定。对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到提前还款日止。对借款人主动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经开发银行同意后,除支付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到提前还款日的利息外,借款人还应补偿因提前还款对开发银行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总行定期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人民银行有相应规定的,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开行综计〔1996〕47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