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该怎样深化改革?

2024-05-13

1. 商业银行应该怎样深化改革?

商业银行深化改革面临哪些挑战?
 
当前中国银行业正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和科技浪潮(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的多重冲击下,传统的银行业发展模式难以适应环境的剧变,经营转型已成为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国际上看,资产管理将是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据统计,全球最大的20家资产管理公司中大部分为银行或银行子公司,德意志银行、瑞银集团、汇丰银行等均位列其中。许多国际先进银行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了表内资产规模,例如纽约梅隆银行,其名下管理的客户资产近1.4万亿美元,而表内资产规模却不足4000亿美元。大资管蕴含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为商业银行转型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就目前情况看,商业银行所受到的冲击却更加显而易见:
 
一是负债业务竞争加剧。在大资管背景下,金融产品愈发丰富,与此同时,存款资源却显得越来越稀缺。出于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普遍对存款执行利率上浮政策,负债成本随之上升。即便如此,商业银行存款增速仍呈现出放缓的趋势。今年前7个月,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6.9%,明显低于去年同期9.7%的水平,其中理财产品分流了约1.6万亿元存款。参考发达国家的历史,随着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未来几年商业银行在低成本资金来源上遭受的冲击还将持续。
 
二是资产负债表稳定性下降。一方面,存款增速低于资产增速打破了资产负债表的原有平衡。近三年来,银行业各项存款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3%,而总资产年复合增长率却近17%,二者相差4个百分点左右。为此,商业银行不得不依赖同业存款等短期负债来弥补资金缺口,增大了资产负债表的不稳定性。截至2014年6月末,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余额已超过21万亿,比2011年增加了7.5万亿。另一方面,负债端竞争加剧了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央行统计数据显示,今年6月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猛增了3.79万亿元,但7月又大幅减少了1.98万亿元,波动性较大(目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商业银行存款波动性的治理措施,各商业银行都在认真贯彻落实这项要求,严防“冲时点”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随着表外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特别是开放式产品的增长,表内资产负债项目变动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大。此外,在经济转型期可能出现有效需求不足的时候,表外业务还会分流一部分优质的融资项目或投资标的,使表内资产配置的效率下降。
 
三是流动性与利率风险管理加大。在大资管背景下,商业银行面对不同期限、不同回报要求的表内外资金,必须在资产端匹配相应的资产,以确保负债端的竞争力以及适当的盈利水平。这一过程可能会加大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集中体现在同业业务上),尤其是在资产证券化、信贷转让平台还不成熟,表外业务的刚性兑付尚未打破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此外,大资管在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造成了市场利率基准的多样化与波动性,增加了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
 
商业银行该如何应对改革?
 
为了应对大资管背景下的这些挑战,商业银行必须将表外业务纳入资产负债管理的范畴,建立统筹表内外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一是以资金募集为中心的表内外负债统筹管理。在大资管背景下,客户资金进入银行的渠道逐渐多元化,商业银行应引入并不断完善客户金融资产管理模式,由以存款为中心的管理,转变为覆盖存款、理财及同业存款等表内外负债的统筹管理,建立以成本为导向、以流动性为边界的负债结构优化机制。1、继续突出存款的核心地位,巩固低成本资金来源,充分挖掘渠道、产品和服务的潜力,提高客户粘性与资金稳定性,主动改善被动负债的可控性。2、充分发挥主动负债的作用,量价统筹,建立以资产收益为约束的定价机制,权衡收益空间与规模增长的平衡。重点是吸收稳定性好、成本低的结算性资金满足流动性需要,并通过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创新产品吸收稳定资金以弥补中长期资金缺口。3、加快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转型,使其逐步摆脱调剂存款、腾挪资产的功能,回归代客理财本质。
 
二是以资本为中心的表内外资产统筹管理。面对大资管的挑战,资产端应树立表内外资产组合管理的理念,围绕资本约束和价值回报要求,构建资本与资产联动的统筹管理模式。1、强化资本刚性约束,坚持业务发展必须服从于资本约束,规模扩张必须服从于资本支撑能力的经营原则,量入为出,确保全行的风险资产扩张与资本充足水平、市场环境、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实现业务和盈利模式的全面转变。2、理顺价值传导机制,把资本回报水平作为表内资产组合管理的依据,并建立基于内部资本充足率(可用经济资本/经济资本占用)的信贷配置机制,实现目标、过程和结果协调统一。3、实现表内外统筹,以能否节约资本、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作为判断标准,统一规划和管理表外理财(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处置,增强“盘活存量”的主动性,以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三是以价值回报为中心的表内外定价统筹管理。建立以经济增加值和经济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的客户综合贡献评价模型,促进单一业务定价向客户综合回报定价模式的转变。提高资产与负债业务、表内与表外业务、信贷与非信贷业务、管制与市场化业务之间定价的协调性。1、表内业务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为基础,依照统一定价方法、差异化回报要求的原则进行产品定价,从行业、地区、客户等维度细化贷款定价标准与模型,提高定价管理的精细化水平。2、表外业务定价参考表内同质业务的定价水平,并根据承担风险的不同,合理确定定价点差。3、加强网上、网下负债定价管理的集中度,提高主动负债产品间定价的协调性。
 
四是强化利率、汇率和流动性风险的统筹管理。从缩小风险敞口出发,在坚持风险自担的前提下,统一开展表内外业务的利率、汇率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加强对表外业务期限错配的控制,建立风险限额约束机制,提高风险自行平衡的能力。将可计量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从经营机构充分剥离,体现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中,提高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理念的传导效率,使经营机构能够在统一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内,专注开展业务经营。

商业银行应该怎样深化改革?

2. 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建立中央银行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刘鸿儒教授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型金融体制,这一新型的金融体制的主体是商业银行的改革。若不实行商业银行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化;而另一方面,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企业改革必须与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相结合起来进行。商业银行是企业资金供应的主体,商业银行的机制对企业机制的制约和推动作用都很大。企业机制的转换和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转换是相辅相成的。
  1979年以来,关于商业银行改革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有的改革措施已经实施了,有的仍在继续探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主要焦点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思想的变化和改革的过程。这里让我们倾听一下刘鸿儒教授对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思路与焦点的有关谈论。
  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能不能建立商业银行制度
  前面讲过,1979年分设专业银行时及以后相当长时期内,人们都认为应当建立按产业部门划分业务范围的专业银行,而这种专业银行又是国家银行。专业银行也以作为国家银行为荣,并以国家银行的指导思想进行改革,不可能进行市场经济需要的商业银行改革。
  在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背后, 有个思想认识的进化和深化过程。1992年之前,在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的误导下,许多人误认为商业银行也“姓资”,不“姓社”。因此,对于是否要提“商业银行”这四个字颇有争论。在很多场合,只能提“综合性银行”。新型的商业银行出现后,每每召开研讨会,只能称“新建银行研讨会”;“商业银行学会”始终得不到承认。1990年曾一度打算把交通银行改为专业银行,变成专业分工的官办银行。1993年以后,“商业银行”这一提法才明确下来,允许多设商业银行,并且鼓励银行间的竞争,可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有人认为这部法律未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它不满意,但它毕竟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当然,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商业银行的完善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二、是建立多功能的商业银行,还是建立分业管理的商业银行
  在我国,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主张多功能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范围效应;主张与证券、投资业分业的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宏观调控的实施。对此,刘鸿儒教授认为,我们要从中国的现实条件来考虑这一问题。首先,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我国多年来未解决的老问题,“投资饥渴症”根深蒂固;其次,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差;第三,我国的市场条件尚未发育成熟。因此,不便于马上建立综合性的、多功能的银行。中国从1984年拟定金融改革方案时,就确定了实行分业管理的原则。
  在改革中也以个别银行试验多功能经营,如交通银行恢复后,曾作为多功能银行的试验。当时批准该银行业务范围比较广,可经营长期融资,甚至保险业务。但最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严重,通货膨胀加剧,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需要强化金融宏观管理,于是,便取消了这一试验。其保险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其证券业务也分设出来,成为海通证券公司。
  在《商业银行法》的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投资,以及投资的范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是一个主要依赖银行间接融资发展经济的国家,目前银行负债主要是存款且以活期存款居多,这就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对工商企业贷款以及其他短期性资金需求。如果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使短期资金长期运用,必然会加大信贷资金的风险。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听任银行业和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房地业交叉窜位,混合经营,不仅不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反而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和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易产生泡沫经济,不利于整个金融与国民经济的稳定。同时,银行利用自己的信贷便利从事非银行业务,必然会加剧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在目前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尚未达到8%的要求的情况下, 银行业只能是通过运用信贷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一方面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将扩大信贷需求,形成“倒逼”机制,增加中央银行的信贷压力,进而削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力。前几年发生了乱集资、乱拆借,把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和证券业,到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清理,有的还造成了资金损失。因此,这种意见主张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禁止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商业银行的投资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两大资产业务,这是银行资金运用的最主要途径和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随着资金证券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投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日益明显。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收益、降低风险和增加资产流动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过于单一,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国债等政府债券,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允许商业银行买卖政府债券,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为防止风险可进行比例控制,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有利于商业票据的流通,有利于央行再贴现调节经济,从而促进商品流通。商业银行在达到资本充足率、设立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其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银行投资于股票和房地产,由于投资的风险性大,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原则相悖,因此,必须严格禁止,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银行业与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及其他金融业务日渐融和,全能性银行业务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德国和日本的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对这两个国家的经济起飞,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很少出现银行破产的现象,而且美国国会也正在考虑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的严格管制。因此,可考虑允许我国的商业银行进行各种投资业务,同时加强管理,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银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全面发展我国的银行业。
  考察一下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约束性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对银行投资于企业及非自用不动产的限制。香港、瑞士、新加坡、德国都对银行投资企业及不动产的总额占银行自有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任何农、工、商或者其他企业,但为追偿债务而取得股票者,不在此限。瑞士银行法规定,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投资应与银行自有资本保持适当比例。新加坡银行法第27条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金融、商业、农业、工业或其他企业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但为追偿债务而持有的股份除外。德国银行法第12条规定,信用机构对土地、建筑、生产设备、船舶、信用机构及其他企业股权的投资,依帐面价值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责任资本。
  第二,对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的限制。各国银行法一般都允许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但同时限制投资额所占银行资本或存款余额的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投资于营业用之不动产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的净值。台湾银行法第75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自用不动产之投资,除营业用仓库外,不得超过其于投资该项不动产时之净值;投资营业用仓库,不得超过其投资于该仓库时存款总额的5%。 新加坡银行法规定,除以经营业务为目的或提供职员住宿用之合理需要外,银行购置不动产或取得其所有权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购买或持有的土地,其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但监理官批准的为经营业务或为职员住宿目的所必须的部分不在其内。
  第三,对银行投资于企业股票的限制。韩国和泰国禁止商业银行购买其他银行的股票。韩国银行法第27条规定,金融机构不能购买或长期持有金融机构的股票,但经韩国国民银行监督院长核准的除外。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买卖或持有其他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其取得是由于债务的清偿或授信的保证,并于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处分的,不在此限。韩国、台湾和香港规定,银行对股票或有价证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存款余额或银行资本的一定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承受之股票,或偿还期限超过三年的公司债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吸收活期存款的25%,但关于政府公债及韩国银行通货安定证券不在此限。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一家或多家股票的总额,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该银行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因追偿债权而取得的股票不在此限之内。新加坡银行法规定,1984年银行(修正)法颁布以后,凡欲与任何公司缔结协议,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持有超过该公司20%以上股份的银行,应事先报知主管机关表明其参与该项协议的意图,并须获得主管机关的核准。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下列投资活动,须经泰国银行同意:1、 买卖或持有有限公司的股份;2、拥有有限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10%;3、买入或持有股份或无担保公司债的总额,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金的20%。
  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商业银行法》过程中,多数委员认为,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应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在目前阶段,对银行业的投资问题采取慎重态度,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
  刘鸿儒教授指出:《商业银行法》明确我国要实行分业管理,是符合中国的当前的实际情况的。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两大趋势,一是分业逐渐淡化,多功能银行强化;二是一些大银行开始合并,增强实力。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合并后,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银行。从长远看,淡化分业经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随着市场体系的发育成熟,宏观管理力量的加强,多功能经营的高效益就能体现出来,这是符合经济原则的,中国将密切注视这方面的发展,供下一步改革参考。
  三、建立新的商业银行,还是先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刘鸿儒教授谈到:我们曾计划集中力量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并于1986年在试点城市进行企业化经营的实验。反复研究和改革试验后表明:四大专业银行的改革难度较大,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难以解决,现实的政策性借款的要求也不能回避。于是,决定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方法,建立新型的商业银行,强化专业银行的竞争对手,以样板的力量来推动专业银行的改革。这既有利于统一思想,又有利于摸索经验。近十年的实践证明,新建的商业银行机制灵活,效益较好。
  从1987年至1996年,我国先后建立了11家新型的商业银行。
  首先,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1958 -1986年期间,其国内业务被停止了。1986年,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恢复其国内业务,并于1987年4月1日正式开业。
  其次,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其前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部。  以后,又有一批新型商业银行陆续成立。为鼓励两省和特区经济发展,先后成立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和海南发展银行。为推动浦东经济发展,成立了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的成立,是首钢综合改革试点的结果。光大银行是由光大公司创办的。民生银行成立于1995年,由全国工商联牵头创办,以民营企业为股东。到1995年底,我国共成立新型的商业银行11家。这些银行成立之初,其业务范围和分支机构设置都受到严格限制,现已逐步放宽。另外,还有一家中国投资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全资附属的银行,它正向商业银行转化,还有两家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的试点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它们还不是规范的商业银行。
  新建的11家商业银行(不含中国投资银行和两家住房储蓄银行),具有机制灵活的特点,效益较好。其主要特点如下:
  1、产权清晰,制约力强。11 家新建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大中型企业为股份持有者,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这些银行的股东们从企业和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并对银行的管理层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一定的压力,建立了有力的制约机制。第二类,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相结合,如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政府投资由财政代表,由此会不会导致过多的政府干预,从而影响银行的效益呢?实践证明,这一担心是多余的,因为股份制的银行首先要考虑自身经营的风险和效益,更何况政府也只是股东之一,不可能独断专行。此外,董事会和股东会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第三类,向公众募股并上市,目前仅有深圳发展银行一家。从这家银行的经验可以看出,来自股东和社会的压力是比较大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银行业还没有形成完全平等的竞争局面,处于半垄断状态,因此,它还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商业银行。其利润和收益不能完全反映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数万个股东如何去参与银行的管理和决策也是有待于深入探索的问题。因此,国务院决定,银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暂不扩大。中信实业银行是由公司集团设立的全资控股银行,也正考虑募股。这是因为,银行的发展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单靠一家公司的力量是难以与其他银行竞争的;而且银行经营的安全性要求也决定了银行不能只服务于一个“老板”,听从一个“老板”的支配;银行吸收的存款来自全社会,就必须服务于全社会,受社会力量制约。
  2、真正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新型商业银行得不到政府补贴,也不承担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很少受政府干预,机制灵活,经营规范。
  3、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人事制度。 新型商业银行在人事制度上比较灵活,人员可以选聘,可以辞退,工资待遇与效益相结合,一些银行还取消了过去的行政级别制度。
  4、业务多样化,管理制度严密。 上述银行大都建立了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开拓金融业务,改进金融服务。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新建商业银行的发展不平衡,基础条件也不一样,领导层和管理层人员多是原国有大银行培养起来的,不熟悉新型商业银行的经营。因此,原有官办银行的习惯势力和思想体系在不知不觉中阻碍着银行自身的深化改革。“穿新鞋走老路”的危险依然存在。今后新型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课题是如何坚持改革的方向,发挥自身的优势,向国际化的现代商业银行方向发展。
  四、如何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
  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刘鸿儒教授说:1984年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之中。因为要使国有各大专业银行真正转化为商业银行,并防止新建商业银行不重蹈国有专业银行的老路,其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将政策性业务分开,逐步建立专门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
  日本的金融制度中,政府金融机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1947年,为了复兴战后日本濒临毁灭的经济,向基础产业提供的资金,日本成立了复兴金融金库。1950年左右,又设立了国民金融出库、住宅金融出库、日本输出银行、日本开发银行等政府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业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或参股或担保,其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国民经济比较薄弱的环节或急待发展的方面,根据特殊的融资原则,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我国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我国为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决定的。分离我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为了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及产业结构的合理化。1994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建和技改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 由财政部核投。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拔付业务,优先委托建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其运营资金来源是: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境外筹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其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花粗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1994年3月19日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 其业务范围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国际银行间贷款;出口信贷担保等。
  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是个良好的开端,但业务范围的划分和资金来源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有待于进一步摸索。
  此外,刘鸿儒教授还就建立地方性银行谈了看法,他指出:从金融体制改革之初起,各地政府就要求建立地方银行,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要求一直未获同意。因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力量较弱,而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力量较强,建立地方银行容易失控,带来较大的风险。
  为满足各地发展经济所需的金融支持,国家批准各地成立了一批信托投资公司,分为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信托公司和由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这些公司的成立,适应了发展地方经济的要求,以其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实践也表明,一些地区的政府对信托公司干预过多,使之资金效益欠佳。我国现有信托公司394家, 正在清理整顿,强化管理。
  1994年,我国加强了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控和监管的力度,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务院决定成立城市合作银行,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给地方一定的融资余地。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有利于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解决其现存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从而带动城市辐射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引导地方财政信用进入正常的金融轨道,稳定金融秩序;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城市合作银行,实际上是地方商业银行,对解决地方融资渠道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原定为小企业、个体户服务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3. 如何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改革

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步伐,从“行政指挥型”转变为“机构服务型”。
要大力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融资结构,发挥股权融资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国有商业银行上市。
要尽快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问题,建立和健全银行经营运作安全控制体系。
要加快研究制定混业经营策略,及时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要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人事制度与激励机制改革步伐,制定和实施留住和吸引人才的措施和办法。

如何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改革

4. 如何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改革

  加快和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目前,以中央对两家国有银行的注资为起点,新一轮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已经启动,预计一系列围绕国有银行改革的举措必然会相继推出,并将使国有银行改革成为2004年中国金融改革的一个引人注目的亮点。笔者认为,要搞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必须通过五大途径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步伐,从“行政指挥型”转变为“机构服务型”。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其重点是建立保障资本价值最大化和明确所有者、经营者的权、责、利关系的机制。同时从组织结构上进行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竞争和发展的机构服务体系。国家与国有商业银行是单纯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一切按公司法则行事,国有商业银行要对国家所有者负责,维护国家的利益。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者,应以实现价值最大化为经营根本目标,必须在权、责、利三个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国家应尊重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即使是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宏观调控,也应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行事,确保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依法行政。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从形式上分为董事会、执行层和监事会等,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有利于提高所有者对银行的监督效率,降低监督的成本。

  (二)要大力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融资结构,发挥股权融资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为配合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调整国有商业银行融资结构是一项积极的举措。国有商业银行应仿效国外商业银行融资的做法,重视发挥股权融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应重视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有商业银行在完成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工作后,上市是必然的趋势。上市有利于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如何上市,目前存在两种看法,一是先部分上市,然后创造条件整体上市;另一种是一步到位,实行整体上市。

  (三)要尽快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问题,建立和健全银行经营运作安全控制体系。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已严重阻碍着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加快解决这一顽症。一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实行全面监测和考核,督促其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应运用好国家现有的优惠政策,改善审慎经营,增强自我消化风险的能力。应注重对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的准确分类,实施分类分户管理,并据此按照审慎会计原则提足损失准备金,做实利润账,讲求资本充足。三是国有商业银行应切实落实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四是要加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进一步推进不良资产的处置。五是要加大资产保全力度,依法处置不良资产。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虽然普遍重视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但与要求实现的目标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因此,要更进一步发挥信贷资产保全部门的作用,加大不良资产回收与处置力度。

  (四)要加快研究制定混业经营策略,及时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随着金融的防火墙逐渐被推倒,混业经营已是大的趋势。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了适应与外资银行竞争的需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问题,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须研究的课题。受我国金融企业法律和其它客观环境的制约,虽然还不能马上从分业经营转变为混业经营,但从知识积累和人才储备来看,应是我国金融业内人士的着眼点,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在先。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证券、保险业的合作,熟悉证券、保险业的运作机制,大胆地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

  (五)要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人事制度与激励机制改革步伐,制定和实施留住和吸引人才的措施和办法。国有商业银行应彻底打破干部、员工吃“大锅饭”现象,实行优胜劣汰的干部任免制度、员工劳动合同制度,努力营造符合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特点的用人环境;应改革现行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在讲求效率、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合理拉开收入分配的差距;应以人为本、尊重员工的创造、智慧和才能,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发挥人才资源优势;应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培养诚实协作的团队精神,从感情和环境上留住人才。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还要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如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不断的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模式,积极为功能性统一监管结构创造条件。此外,国家还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框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还要积极与其他国有企业改革相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5. 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银行体系迅速扩张。198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四家专业银行还开始将其触角伸向农村,为当时正在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

  2、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国家专业银行要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但由于这些专业银行既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既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又不利于进行金融宏观调控。

  3、深化改革阶段(1997-2002年)

  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发展,到1996年底,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骨干的庞大的商业银行体系,在支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陈旧观念和历史包袱一时难以化解,再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的制度缺陷,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

  1997年年中发生的东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金融业敲响了警钟,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问题受到关注。当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是信贷资金的融通仍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

  二是政府对银行运营的干涉较多。

  三是银行管理层从其利益最大化出发,具有规模偏好和费用偏好。

  四是银行的内部管理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尽管自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但是在2002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主要是在转变经营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营业网点等较浅的层次上,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也比较薄弱。

  4、改革攻坚阶段(2003年至今)

  经过十15年长期艰苦的谈判,我国于2002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承诺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批性措施。允许设立的非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

  在金融业开放及外资进入的威胁下,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

  (1)竞争能力较差。

  (2)不良资产率高。

  (3)资本充足率低。

  为了应对上述严峻的挑战,我国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从2003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不断向深层次发展,进入了攻坚阶段。改革的重点已经转移到制度(包括体制和机制)的变革,向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的方向迈进。

  根据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监督管理职权。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了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银监会的职能,使其对银行业的监督有法可依,同时也对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重新进行了定位,强化了其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

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6.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原因

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是,虽然在经历了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银行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最终目标还远未实现,许多深层次的制度性问题,如商业化程度较低,激励机制扭曲,创新能力不强,不良资产比例高等,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许多方面远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悬殊下的市场竞争必然会给国有银行带来负面影响。

     可以预见,一旦现有的各类保护性措施取消后,国内银行业将出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首先,向外资银行开放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不可避免。由于外资银行的资金成本低、贷款开发能力强、贷款质量高,有可能导致大量效益好、讲信用的优质客户向外资银行转移,而效益和信用评级较差的客户,以及一些政策性业务继续留在国内银行,出现“逆向选择”的现象。这可视为对中资银行的最大威胁。

     其次,外汇业务方面的限制也将逐步取消。依托通过国际市场筹集低成本资金的优势,外资银行就能以较低利率对国内客户提供外汇贷款,从而凸现其外汇业务的优势,对国内银行的外汇业务产生较大冲击。

     第三,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也将最终解除。目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分布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仅上海、深圳、北京三地就集中了在华外资银行总数的70%。随着人民币地域限制的放松,外资银行将会向更多的沿海城市扩展,加强对优质客户的争夺。

     第四,在开放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外资银行将居于垄断地位。外资银行在金融数据处理和咨询服务以及混业经营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它们熟悉国际金融领域,长期分析国际金融形势,注重市场开发,有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具备很强的技术和金融产品开发能力,尤其是在个人资信系统方面,能够提供优良的服务。因此,在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外资银行将处于垄断地位。

     最后,外资银行出于开拓国内市场方面的考虑,将吸引走大批国内银行界优秀的管理和专业人才,给国内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一定的冲击。

7. 政策性银行改革

法律分析: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政策性银行改革

8. 银行改制的意义

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国有银行居于银行业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搞好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改革,意义重大。从银行内部看,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公司治理还不完善,内控机制仍不健全,基础管理比较薄弱,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有待提高,分支机构和基层网点改革还需深入,金融服务水平亟待提升。从外部环境看,一方面,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金融市场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不确定因素增多,金融领域竞争日趋激烈;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阶段,国民经济和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国有企业也在转轨和改制之中,有可能增加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同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法制建设尚待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总之,与现代银行制度的要求和国际先进银行相比,我国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深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不懈地把改革推向前进,加快形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强的现代化大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