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方毅诈骗判刑多少年?

2024-05-10

1. 吴方毅诈骗判刑多少年?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吴方毅诈骗判刑多少年?

2. 吴方毅诈骗判多少年

涉嫌诈骗罪,要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由法院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吴方毅诈骗判多少年

涉嫌诈骗罪,要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zd节由法院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版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吴方毅诈骗判多少年

4. 肖毅诈骗罪判刑几年

被告人肖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贾有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毅、贾有余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帅元,被告人肖毅、贾有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开始,被告人肖毅通过网络炒黄金期货认识了在江西省南昌市从事黄金期货业务的被害人刘某平,但是联系甚少。2011年底,被告人肖毅和被害人刘某平之间联系逐渐增多,被告人肖毅在自己炒黄金亏损严重的情况下有意向刘某平炫富,谎称自己有公司、房产、门面、高档轿车。骗得刘某平信任之后,被告人肖毅于2011年底至2013年底,以和刘某平谈恋爱为幌子,虚构自己工厂工人受了工伤需要赔付,搞工程项目投资,自己摔伤、喉咙发炎、被蛇咬伤、得了肺病需要住院治疗,办理土地证需要抵押,和前妻离婚需要离婚费用等诸多理由,向刘某平借款,诈骗刘某平财物。被告人贾有余系被告人肖毅的母亲,在明知肖毅诈骗刘某平的情况下,编造谎言帮助肖毅诈骗刘某平财物。其中被告人肖毅诈骗刘某平财物2449853元,被告人贾有余参与诈骗刘某平财物80余万元。所骗赃款除归还刘某平204890元外,其余均用于被告人肖毅炒黄金和日常开支。
  该院认为,被告人肖毅、贾有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二百六十六条
,应当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毅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有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向本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诉讼代理人帅元诉称,认同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未追回,请求对两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被告人肖毅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汇款200多万元,其中有30余万元是借款关系,这30万元不应是诈骗。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