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如何定价

2024-05-16

1. ipo如何定价

  常用的IPO定价方法有三种:
  1、收益折现法,就是通过合理的方式估计出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并选择恰当的贴现率与贴现模型,计算出上市公司价值。如最常用的股利折现模型(ddm)、现金流贴现(dcf)模型等。贴现模型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和折现率,而这正是体现承销商的专业价值所在。
  2、类比法,就是通过选择同类上市公司的一些比率,如最常用的市盈率、市净率(p/b即股价/每股净资产),再结合新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来确定上市公司价值,一般都采用预测的指标。市盈率法的适用具有许多局限性,例如要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要稳定,不能出现亏损等,而市净率法则没有这些问题,但同样也有缺陷,主要是过分依赖公司账面价值而不是最新的市场价值。因此对于那些流动资产比例高的公司如银行、保险公司比较适用此方法。在此次建行ipo过程中,按招股说明书中确定的定价区间1.9~2.4港元计算,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约为1.09~1.15港元,则市净率(p/b)为1.74~2.09倍。除上述指标,还可以通过市值/销售收入(p/s)、市值/现金流(p/c)等指标来进行估值。
  3、通过估值模型,我们可以合理地估计公司的理论价值,但是要最终确定发行价格,我们还需要选择合理的发行方式,以充分发现市场需求。常用的发行方式包括:累计投标方式、固定价格方式、竞价方式。一般竞价方式更常见于债券发行,这里不做赘述。累计投标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是指发行人通过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并自主分配股份。所谓“询价机制”,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一般时间为1~2周。在询价机制下,新股发行价格并不事先确定,而在固定价格方式下,主承销商根据估值结果及对投资者需求的预计,直接确定一个发行价格。固定价格方式相对较为简单,但效率较低。

ipo如何定价

2. 我国股票IPO定价如何?

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上市的发行存在两个问题要么就是破发,要么就是上市首日涨幅过大,在目前采用市盈率定价的方法,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试图对中国新股发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从而找出适合中国特色的发行方式股票上市定价是国际金融界公认的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一,而在股票上市的定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许多问题。对于我国不发达的资本市场来说,存在的问题也更多,其直接表现就是新股接连破发。日前,中国监管官员对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不尽责”的批评,引发了市场一系列猜测。就我国这一现状将.. IPO定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系列的建议。

一
我国目前.. IPO定价现状.. 
IPO定价是国际金融界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在这一价格的确
定程序中,相关的影响因素包括公司帐面价值、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股
票发行数景、行业特点及市场波动状况等,而这些因素的量化过程会随
着定价者选用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很大差别。因此,一‘个超脱、客观的IPO
价格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最成功的IPO定价就是发行人能够以投资者
可容忍的最高价格顺利发行,而发行失败或以过低价格发行则意味着定
价的失败。确定合理的新股定价发行方式,不仪关系到新股能顺利正常
地发行以及发行人、投资者以及承销商的利益,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市场
资源配置的效率。较为常见的情况是,风险规避的考虑,承销商往
往不会把其获得的所有信息融入IPO定价程序
股票发行制度是遴选合格上市公司、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保障证券
市场健康发展的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之一.. 2004年.. 12月.. 10同,中国证
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及配套文什《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18号对次公
开发行股票(IPO)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在《通知》中,中国
证监会明确了将从.. 2005年.. 1月.. 1日起,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人,包括口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
发行。这标志着我幽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变革迈H{坚文的.. ‘步。至
此,我国实行的询价制度,采用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
定新股发行价格,在框架模式上基本接近国际市场。所谓”询价机制”,
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
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

二、我国目前.. IPO存在的问题 
1、高发行价、高市盈率模式
申购新股.. ‘直是债券类基金及沪深两市上万亿存量资金的重要利
润来源,然而,火量基金和其他资金却放弃中2月一号发行的中同一
重,致使中国~重创下了IPO重启以米的数项纪录:矧上网下申购中
签率最高,IPO定价低于招股价高限.. ‘毛钱。1月28日,中国两电破
发,成为自2006年.. 8月.. 18H,中豳国航首日破发以来首只上市首日破
发的新股。2月2口,一重重装亦难逃破发的厄运。2月3日,中小板岛
乐股份再次卜演首LJ破发惨剧。样在1月28U,创业板中的星辉车
模成为创业板开启以来首只破发股。..
2、部分IPO询价机构不责
发达国家市场,通常新股的绝人部分是机构认购,多的达到90%
以上,这对机构报价的约束力是比较强的,但是我们国家是小投资者参
与率高,参与意愿强烈,所以定价的约束力不够充分。中国证监会,席
尚福林在年初召开的全闭汪券期货峪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继续深化发
行体制改革,并将其作为 2010年证监会重点工作之一。
3、发行公司信息披露完善
由于是发行公司首次发行,因此普通投资者只能根据证监会审核通
过的发行公告等其他信息来判断发行公司的实际情况,可由丁证监会精
力有限且各发行公司千方百计地”寻租行为”,由为显著的是2004年的”
王小石事件”。由于新股发行时广人投资者对发行公司缺乏研究,同时
也由于长期以来新股败的心理因素的影响,发行公司虚报财务报表,
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发改委的小负责作为,发行市场成为许
多公司圈钱的市场,致使人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国内外.. IPO定价比较
不同发售机制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定价前是已获取并
充分利用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信息;二是在出现超额认购时,承销商是
否拥有分配股份的灵活性。根据这两个标准,各国的新股发售机制基本
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累计汀单询价机制、固定价格机制(公开发售机制)、投标或拍卖机制、混合发售机制。

累计订单询价机制模式可以克服固定价格机制和拍卖机制固有的
缺陷,有效地实现价格发现,提高IPOs市场的定价效率。通过比较分析
发现,在欧洲和美洲,绝大多数国家(地区)以累计订单询价机制作为首要
发售机制,而在亚太、非洲和中东地区,以固定价格机制为首要发售机制
的国家(地区)则占据绝对优势。

四、完善我国IPO定价制度的建议.. 
1、扩大询价范围,选择熟悉公司业务的公司参
管理层将不会过于拘泥于限定询价机构范围,而有可能充分考虑拟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例如主营业务类型、融资项目特点等),从对本次
申购新股感兴趣的机构当中,选择熟悉公j务、定价、议价能力强,且
既往询价无不良纪录的机构参与新股发行询价。在述基础上,再适当
地扩大询价机构的类型和范围,以充分反映市场各方的定价意见,实现

定价博弈的充分和合理。
2、对中小板两步询价合并,主板强化两步询价
从扩大中小板市场容量,简化其上l程序的角度出发,对拟于中小

板卜r的小市值公司合并其两步洵价过程。同时,加快其退市制度的建

设和完善,以促使市场高效地完成优质股票的选择和合理定价的功能。
对于拟于主板市场上市的大市值公司而言,当前仍将强化两步询价制
度,并促使初步询价时机构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报价责任。.. 

3、适当缩小首次公开发行的集合竞价中报价格限制范围

日前实行的发行价的50%.900%的范围不能真正起到限价的作用。
我认为应设置在发行价的.. 50%.300%为宜。对于新股首日上市,缩小集
合竞价申报价格范围有以下两大好处:一是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减
少中小投资者盲目申购新股:_是有利j抑制.. ‘级市场过分的投机。设

置这种限制,使级市场的资金看到获利机会的减少、风险增大而自动

退市,从而也可以增加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
4、完善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的发行人,丰要采用行政处罚,

以罚款形式为主,但其罚款数额与其非法所得相比实在太少,应加大处
罚力度。同时,我国有关证券发行中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一方面相互重叠,重复;另方面对与应当规定的没规定,对连带
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何承担,如何认定等应更清晰地规定。

5、规范我国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我国股票市场的根本。上市公司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
国IPO定价制度和风险。要提高我国市公司的质量。上市公司应努
力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现金分配能力。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
式和方法。
6、改善对我圉IPO定价制度的监管
从中国IPO定价制度的实际结果来看,其监管应丰要从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明确监管职责。监管的】j的丰要是保证市场的公开、公平和
公正,应该是政府看门人角色的体现,而不应该是其经济利益的代表。
监管部门不对市场行情负责,也小应该站在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度行事。

第二,找准监管的重点。其监管的点应该是信息的披露不实以此
损害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把市场还给市场。凡是必须由市
场去做的事情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让市场尽快去做。

3. 中国的新股 IPO 定价机制经历了哪些变化和发展

一、我 国股 票 发行 定价 制 度 的演化
我 国曾经采用 了多种股票发行定价制 度 , 但从 总体 上可以划分为 以下四个大的阶段 :
第一 阶段 : 行政化定价 阶段 ( 1 9 9 1 -1 9 9 9 年)
9 0 年代初期 , 我 国股票市 场规 模 有 限 , 股 票 采用 自办 发 行或 在某 地 发行 , 大部 分 采用 固定市 盈 率 的行政 式 定 价方式 。1 9 9 4 年 曾实行过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根据市盈率协 商确定底价 , 投资者竞价 申购 的发行定价改革 , 即只设底价 不设价格 上限 的上网竞价发行 , 但 由于股票 的供给与需求不平衡 , 导致发行 价格偏高 , 经过哈岁宝 、 青海 三普 、 厦华 电子 、 琼 金盘四家试点后停止实施。1 9 9 6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 证券法》 实施期 间, 股票发行采用 的是 市盈率相对 固定 的行政 定价制度 , 新股 发行 价格根据发行人平均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乘 积来确定 , 并且规定 的发行市盈率不得超过 1 5 倍 , 但 是平均每股收益 的计算依据并不相同, 1 9 9 6 年 1 2 月 以前是盈利预测的每股 收益 , 由于该方式 随意性大 , 因此在 1 9 9 7 年 1 月至 1 9 9 8 年 3 月更改为新股发行定价 以过去三年已实现每股收益的算术平均值为依据 , 不过这项 比较合理的定价政策由于受到发行人 的反对 , 在 1 9 9 8 年 3 月被
放弃 , 重新规定新股发行价格以预测 的发行 当年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定价依据 。因此从 1 9 9 2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这段时间的新股发行 的市盈率虽然平均在 1 3 —1 5 倍之 间, 但是 由于每股收益的计算依据不 同, 发行 价格仍然存在显著差别。
第二 阶段 : 市场化定价试行阶段( 1 9 9 9 . 8 —2 00 1 . 1 1 )
由于在第一阶段中对发行定价的市盈率限制 , 理论界 和管理部 门普遍 认为对发行 定价制度 的管制人 为地扭 曲的定 价机制 , 导致了新 股发行价格过低 以及 I P O抑价程度过大。因此 , 建议 采用市场 化定价方 式的呼声非 常高 , 其 逻辑是对发行 价格进行松绑之后 , 可 以使一级市场发行价格 向二级市场靠拢 , 从 而降低一二级 市场 的价 差 , 并且 可 以挤 出在 一级市场 长期囤积的打新股 资金 。在此背景下 , 从 1 9 9 9 年中期开始 , 监管部 门相继进行 了一系列 旨在推动股票 发行市场化 的改革 。1 9 9 9 年 7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 “ 股票发行采取溢 价发行 的, 其发行价 格 由发行人与 承销 的证 券公 司协商确 定 , 报 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 股 票发行定价市场化改革 由此拉开 了序 幕。与此相对应 , 1 9 9 9 年 7月 2 8日 证 监会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 的通知》 则进一步指出发行公司和 主承销 商可制定一个发行 价格区间 , 也可 以通过召开配售对象 问答会等推介 方式来 了解配售对象的认购意愿 , 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 从而在定价方 式上给 了发行人 和承销商一定 的 自由空间 , 但是最终发行价格须确定 在经证监会核 准的价格 区间 内, 发行价格确定 在价格 区间之外 的, 须报证监会重新核准。由于在此阶段发行定 价基础是 由市场主体协商定价 , 因此 , 可 以把该阶段称 之为市场化定价制度试行阶段。
第三阶段 : 重新限制市盈率定价 阶段 ( 2 0 0 1 · 1 1 —2 00 4 . 1 2 )
2 0 0 1 年在新 股发行上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 一方面是按 市场化定 价的新股 价格不断推 高 , 另一 方面是伴 随着 2 0 0 1 年下 半年国有股减持等因素引发 了股市大幅下挫的同时 , 几乎所有按市场定价发行 的新股 均呈现出大幅下挫 的走 势 , 甚 至不 少股票上市首 日 或几 日即跌破发行价 , 使投 资者承担 了高价发 行的巨大风 险。同时 , 管 理层也注意 到市场化 定价 的种 种弊端 , 于是自2 0 0 1 年 1 1 月开始 , 在首发新股 中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 的做法 。与原有传统 的市盈率 定价方式相 比, 新方法在两个 方面做出了调整 : 一是发行价格区间的上下 幅度约为 1 0 %; 二是发行市盈 率不超过 2 0 倍 。券 商和发行 人只能在严 格的市盈 率区间内通过 累积投标询价决定股票 的发行价格 。 从 发行市场 的实际运作情况看 , 首次公开发行的市盈率基本保持在 1 8 倍左右 。
第 四阶段 : 重新市场化阶段( 2 0 0 5 . 1 一 )
2 0 0 4 年 8 月 3 0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 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试行询 价制度若干 问题 的通知 ( 征求 意见稿 ) 》 (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 ) , 公开 向市场征求意见 , 并停止了新 股发行 , 为股票发行询价制度 的正式实施进行充分准备 。2 0 0 4年 1 2 月 7   E t 证监会发布《 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 行询 价制度若干 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 通知》 ) , 规定 自2 0 0 5 年 1 月 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询价制 的实质就是累计 投标 询价制度 , 市场化方式 确定价格 , 政府不对价格进行 管制 。证监会重新启动 I P O定价制度 的市场化改革是基于对股票市场成熟状况的判断 : 证券投资基 金等机构投资 者实力显著增加 , 机构投资者 的定价分析 能力和参与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的意愿不断增强 , 在市 场中的地位 和作用 日 益 突出。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 票中引入 向机构投资者询价机制的条件基本 成熟 。 ① 并且认为 , I P O询价制度有助于股票 价值 的发现 , 使股票价格 能够准确 反映企业 的价值和市场 的实际需求 , 维护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 , 有利于证监会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因此 , 2 0 0 5 年 1 月 1 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恢复新股发行 , 华 电国际成为 了第一只采取询价制度发行 的股票 。

中国的新股 IPO 定价机制经历了哪些变化和发展

4. 首次公开发行(IPO)的股票怎么买,有什么程序?

  象打新股一样买就可以了。
  比如中国人寿的发行日程为:
  询价推介时间 2006年12月19日-12月22日
  网下申购及缴款日期 2006年12月25日-12月26日
  网上申购及缴款日期 2006年12月26日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2006年12月28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2007年1月11日以前

  你只需在12月26日委托申购就可以了。

  以下是股票申购办法:

  沪深资金申购股票实施办法全文
  深市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全文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 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2.申购次数
  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3.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后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4.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三、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指定结算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3.申购资金验资
  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冻结的新股申购资金划入结算银行新股申购验资专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申购资金验资费用。
  4.配号
  验资结束后当天(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 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5.摇号抽签
  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6.中签处理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中签处理,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7.申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网上发行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验资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T+3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划转事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8.结算与登记
  申购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四、网上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网上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3.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市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全文

  一、为了规范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适用本办法。

  二、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一)申购时间

  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上海证券账户在申购日 (以下简称T日)向上证所申购在上证所发行的

  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申购单位及上限

  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

  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

  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

  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

  (三)申购配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

  ,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

  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四)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

  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把握升浪起点 炒股不如炒汇
  外汇市场直通车 没有必赚只有稳赚
  。

  如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不予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会员单位在T+1日下午四点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席位号告知上证所,且上报的资金不实

  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由上证所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果会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

  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证所,T+2日,上证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该会员单位所属席

  位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席位,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

  至该会员的申购总量与结算备付金余额相符。如果该会员透支额超过该席位申购总量,则该席位所有申购

  均确认为无效申购,然后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所属席位,按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三、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一)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

  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

  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

  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二)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

  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

  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三)验资及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证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

  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

  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无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证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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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上证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

  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四)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

  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抽签次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

  果。

  (五)中签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

  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新股认购款集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划付给主承销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期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专用账

  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七)发行结束

  申购日的第四天后(T+4日后),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

  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一)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

  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二)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

  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证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证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应在回拨处理后将网下申购资金予以解冻。

  (三)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5. IPO抑价现象及其解释

IPO抑价(IPO underpricing)现象是指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一般指第一天)的市场交易价格远高于发行价格,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出现了巨额的价差,导致首次公开发行存在较高的超额收益率。
我国IPO抑价发行原因:
1.流通股比例低   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新股抑价与流通股比例成负相关关系.流通股在企业所有股票中所占比例越大.IPO抑价程度越低流通股比例主要从下面两个方面来影响新股上市抑价程度:一是流通股比例低,即投资者持股比例小.难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自己的权利,也难以获得企业内部的信息.在二级市场上承担更大的风险.所以需要较高的发行抑价来补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流通股比例很小的话,容易引起市场的操纵行为发生.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在客观上迫使中小投资者以投机为目的参与市场交易.增加了股票抑价程度   
2.新股发行存在体制缺陷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成立时间比较短.发展也不成熟.市场化程度不高,我国股市仍是一个弱势有效市场 自2001年3月起.新股发行将取消沿用了十年的审批制,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对监管机构、券商、上市公司等的规范运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与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的审批制相比.核准制的行政色彩要少一些 但是核准制在实质上仍是批准制的一种.仍然需要管理层又“核”又“准”.与先进的注册制还有很大的差距。体制缺陷造成了证券市场严重的供求矛盾,引起TiPO严重抑价现象   
3.投资者结构不合理,市场投机气氛较浓。   机构投资者具有稳定市场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使得市场定价率更高.价格更趋合理;另一方面可以使得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更少.波幅更小。但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结构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为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3统计.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总数~16017.84万户(包括A股、B股和基金账户).其中个人投资者15962.49万户,占99.65%,机构者55-35万户.仅0.35%。由于投资知识结构以及投资理念的差异.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相比,投资心理不成熟.投机心理较重.不利于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我国股市的换手率过高.意味着市场中非理性成分占上风、投机气氛较浓。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首日换手率为8.2%,而我国中小企业板的新股上市首日换手率平均约为33.32%。   2006年6月19日.全流通首只新股“中工国际”在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后.最高涨幅达576%.换手率高达75.24%。新股发行过程中如此高的换手率.说明市场中过度投机行为严重.一级市场的投资者目的在于谋取短期回报,而不是长期投资。

IPO抑价现象及其解释

6. 什么是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简称。
  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私人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7. 什么是IPO?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

IPO的全称是Initial Public Offer,即“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通常为“普通股”。
IPO最直接的一个影响就是分流了股市中的原有资金,造成了总供给增大,供过于求,股票价格就会下跌。如果一个大型的公司上市则会分流很多资金,而如果是小型企业则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更多是信心层面上的影响。
此外,新股发行可以吸引场外资金,增加市场资本总额。 在IPO期间,短期内将有大量资金退出原有所持有的股票,短期内将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当然,从面对市场疲软,管理层仍在加速IPO,在投资者看来,管理层只关注融资,不重视投资,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很容易对投资者造成信心上的打击,导致投资者对市场用脚进行投票,并导致市场进一步下跌。


扩展资料:
IPO对证券资产管理机构的影响
IPO可能转变资产管理机构盈利模式,假设证券公司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那么就可以用这个身份获得不错的收益。
券商在新三板市场中主要是通过投行业务为公司挂牌收取挂牌费、定向资本融资、转盘包销的保荐人费用、持续监管费等来进行交易和已有的经纪业务佣金收入等。 新三板业务是证券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新三板可能会改变券商的盈利模式。在这方面,除了能够与高科技园区直接对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外,还将为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带来更多的机遇,还可以提高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能力和品牌实力。

什么是IPO?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

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什么区别?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俗称发行新股,发行后一般情况下三周后就会安排上市交易。只有极个别公司IPO后在准备上市期间被发现上市材料做假,被取消上市资格,所募集的资金全部退还给投资者,比如胜景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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