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家找到信用合作社股金证,金额2元,1984年的,还有用没?

2024-05-09

1. 我在家找到信用合作社股金证,金额2元,1984年的,还有用没?

股金证是农村信用社对认缴股金的社员签发的记载股金的证明,是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信用社社员退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员提出退股申请;
    (二)农村信用社当年盈余;
    (三)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四)持股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五)经理事会同意。
    具体办理程序为:首先由入股社员向其入股信用社提出退股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上(二)、(三)、(四)条规定的,由信用社将入股社员申请书提交联社理事会,联社理事会同意后方可退股。

我在家找到信用合作社股金证,金额2元,1984年的,还有用没?

2. 农村信用社股金证 84年交了 5元 现在该怎么算

本金*年利率*年数=利息 利息用的2.25% 所以利息应该是 3.4875 
 5*2.25%*31(年数)=3,4875
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颁布的《农村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农村信用社的税后利润应坚持以下分配原则:股息加红利不得超过股金额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规定,按社员股金分配的股息、红利,其合计数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15%;对1993年以后入股的社员,只分红不保息。上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农民根据自愿原则“投资入股”建立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由社员“投资入股”建立的原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农村信用社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民事行为应适用当时的国家政策。因此,股金、红利的发放应根据有关国家政策进行,即自“投资入股”之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按每年股息、红利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20%计付;自2003年1月1日起,按股息、红利合计数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15%计付。

3. 1984年信用社社员股金证

法律分析:一张1956年的惠安县六区合作社股票和1984年的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证,股金都是2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1984年信用社社员股金证

4. 84年的信用社股金证值钱吗

法律分析: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都不同,首先得看你那边农信社是否改制(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已改制),改制前老股金都 要进行规范处理,当地肯定发过公告的。如果已改制了你的股金可能就已经退股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84年的信用社股金证值钱吗?

法律分析:
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都不同,首先得看你那边农信社是否改制(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已改制),改制前老股金都 要进行规范处理,当地肯定发过公告的。如果已改制了你的股金可能就已经退股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4年的信用社股金证值钱吗?

6. 1983年入股农村信用社入股2元,现在该找谁兑现呢?

1983年入股农村信用社2元,现在该找谁兑现?现在理论上可以兑现,但是实际上要兑现的话还有一定的困难。

现在该找谁兑现呢
信用社也好,供销社也好,过去了这么多年,原来的当事人早已不知去向,而且如今已经翻盘好几次了,原来的名号也已经不存在了,已经由过去的小股份信用社,变成了如今的跨地区联合的股份制合作社。
找当事人找不到,找单位,单位也改变了字号,加上又没有政策,就像供销社如今已经卖给了个人,谁还来承担这笔费用。按道理来讲,农民入股的这笔钱,无论多少,都是应该兑付的,当初如果没有农民的这笔钱,你不会发展到今天。钱虽说不是很多,可这在当时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
兑现困难原因

1.你的股金可能已经被清退了。农信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股东管理方面也经历了很长时间,很多地方的信用社在进行改制成农商行的时候,对小股东进行了集中的清退,包括入股几块钱的、几十块钱甚至是几千元的这些小股东。由于1980年代通讯不发达,很多农民在入股的时候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很多信用社在清退中小股东的时候只是在营业网点进行了公告,张贴了公示,让小股东去办理退股手续,并支付给中小股东相应的股本和股金分红。但是很多人已经去世了或者不知道这个消息,因此没有去办理退股手续,股金证也一直在留著。
2.入股2元,现在能兑现吗?答案是很难兑现,这并不是信用社不讲信用或者推诿。就算你拿著股金证明去了,也很难兑现,首先信用社肯定承认你是他们的股东,承认你的股金证明是真实的,但是依然无法给你兑现,因为信用社的股权登记现在早已实现了电子化管理,也就是在电脑上记载并管理的。1983年入股的时候,那个时候肯定是在纸质版的股金登记簿上记载的,经过近40年的发展和管理,现在说不定当时的股金登记簿已经销毁或者丢失了,没有为你办理股金分红手续的依据,无法为你办理股金分红手续。

3.如果分红,那么2元股金能分多少呢?其实真的没有多少。我们简单算一下,如果按照每年15%分红计算的话,每年分红为2*15%=0.3元,也就是3毛钱。1983年到现在按40年计算,假如年年都按15%分红,那么40年也才是12元,其实任何信用社也不可能做到年年分红,而且都是按照15%这么高的分红率去分红。就算把给你配的股加上,把你的股本金2元加上,把分红的12元也加上,也超不过20元,
因此可见就算信用社给你兑现也真的没有多少钱。但是不得不说货币贬值真的很厉害,1983年的2元的购买力远超现在的200元,当时的2元入股,40年过去了只能分20元左右,可见钱贬值速度真的很快。
那么这个钱农民还能不能要回来
个人认为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你想想,找原单位,原单位已经翻盘,是不会主动来承担这笔费用的,因为已经转制谁能来承担这个债务。如果走法律程序,现在打官司,说道又特别多,又是合同,又是时效,怎么追溯?恐怕法院也不会受理。

个人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采取行政手段,如果大家都有这笔股份,带著证据找相关部门,敦促相关部门,用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就像我们这里供销社已经卖给了个人,这个钱应该由谁来岀,原单位能不能承担,这就要他们原单位和买主来协调,如果原单位解决了这个问题,农民的股份问题自然也就能解决了。不然单靠哪个人岀面,怕是不好解决。

7. 手头有当地农村信用社1980的股票,总共十几张,每张账面价值是2元,因为已经很久了,如何兑换成现金

首先你要弄清楚股票是什么意思。股票是参股的一个凭证,就是一个小股东的凭证。股票收益来之该企业的效益。
股票的年限不代表时间越久收益越高,可能还是负值,换句话就是说如果这个企业效益很好,那么股东年年有分红,如果这个企业一直效益不好,那就代表着不倒贴钱出来已经算不错了。
这种民间的募集方式,证监会是不管的或者说那时候还没证监会呢。
股票账面价值不代表实际价值,所以即便有十几张那也就20多元钱。现在的农村信用社效益都不是很好了,不倒闭已经算不错了,所以基本上没啥钱可以兑换给股东了。
假设这些是银行存款单20多元,那30年的利息算下来也没有50元的,你去问信用社要50元,来回来回折腾只会花掉你大量的时间。所以于情于理你没必要去问他们要的。要真清算起来,指不定按股份算,还叫你这个股东倒贴出来一点钱帮他们偿还债务呢。

手头有当地农村信用社1980的股票,总共十几张,每张账面价值是2元,因为已经很久了,如何兑换成现金

8. 84年信用社股金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股金随时可以到信用社办理转让,你到信用社办理时,只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转让协议即可.如果没有签订转让协议书,可以提供原入股人的身份证件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信用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用社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 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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