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领取

2024-05-09

1. 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领取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本人工伤和伤残等级确定的。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领取

2. 如何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以去社保部门,也可以委托单位代领。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劳动者属于工伤,即劳动者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属于工伤,因为该赔偿项目是法定的工伤待遇,必须以构成工伤为前提。
2、经过伤残鉴定,属于5-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级的工伤工伤职工失去了劳动能力,所以由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所以1-4级的伤残职工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3、劳动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者提议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者与用人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则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只有劳动关系终结时,才存在支付费用的问题。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
劳动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的工资;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4、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而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以上规定明确了企业在支付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方面的责任。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国有企业如何确定伤残程度和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办发[1997]45号)的规定: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
同时还规定:工伤伤残被定为五级和六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退休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问题。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
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 工伤本人可以自己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

尽管各地结算办法有所差异,但大致相同,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随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因社保机构不作现金结算,一般都是打入参保单位的账户,个人不能去结算,除非单位委托你去,并将单位帐号给你。
工伤员工完成伤残等级鉴定以后,鉴定机构一般会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拿出鉴定结果,员工在拿到伤残等级报告以后,就可以向社保所在地的工伤医疗保险机构申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工伤医疗保险机构在收到完整齐全的资料以后,
会在7个工作日完成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制表,上报,审批手续,然后将支付报告递交到社保中心的财务部门进行支付。这笔钱将支付到单位帐户上,不过是有指定名字(公司工伤员工)和支付凭证。然后由企业再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应该是一个月以内就可以拿到这笔钱的。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做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补助金

工伤本人可以自己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

4. 去社保局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什么证件

(一)工伤认定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在房山地区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第2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3、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⑴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⑵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⑶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⑷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⑸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由企业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⑹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可以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0条) 
   1、工伤认定申请书、《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发伤及诊治经过报告; 
   4、两个目击证人的证言、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⑴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⑵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⑶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⑷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⑸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由企业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⑹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7、职工委托代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二)待遇核定条件 
   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因工死亡或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 
   核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8条)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证》; 
   4、《劳动鉴定表》; 
   5、工伤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证明。 
   核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还须提供工伤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申请书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核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须提交下列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9条)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证》; 
   4、死亡证明; 
   5、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交被供养人户口薄、生存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⑴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⑵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⑶生存证明,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证明; 
   ⑷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证明; 
   ⑸孤寡老人、孤儿,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⑹养子女需要提供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对本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工伤认定、待遇核定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资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工伤认定1个工作日,待遇核定1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工伤认定审定标准: 
   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工伤:(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条)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待遇审定标准 
   劳动者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2条) 
   劳动者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5条) 
   1、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⑴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⑵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⑶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⑷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费,按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交通食补等费用。 
   ⑸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⑹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计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⑺在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享受:①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其他亲属分三种不同标准;②发给工亡补助金;③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8条) 
   ⑴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⑵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⑶旧伤复发的,停工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 
   ⑷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工死亡的享受以下待遇:(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9条) 
   ⑴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其他亲属分三种不同标准。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⑵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档案的核准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工伤认定、待遇核定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准标准进行审定。 
   (一)工伤认定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在《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提出同意认定的审定意见,制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式四份)、《工伤证》,退受理人。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包含不予或暂不予认定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上签署不予或暂不予认定的意见,退受理人。 
   对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及时进行,并在调查取证后,按上述两款做出相应审核意见,退受理人。 
   (二)待遇核定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在《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提出审批意见,退受理人。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包含不予或暂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暂不予核定工伤待遇决定书》或《不予核定工伤待遇决定书》上签署不予或暂不予批准的意见,退受理人。 
   对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及时进行,并在调查取证后,按上述两款做出相应审核意见,退受理人。 
   时 限:工伤认定5个工作日,待遇核定1个工作日。

   三、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工伤认定、待遇核定受理人。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制定、使用《送达回证》,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填签《送达回证》。 
   对不予认定工伤和暂不予认定工伤及不予批准待遇和暂不予批准待遇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填签《送达回证》。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工伤认定1个工作日,待遇核定1个工作日

5. 去社保局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什么证件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材料由地方规定,以上海市为例,需要以下材料:
1、工伤人员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用人单位应提供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若属于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及复印件;
4、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工伤人员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注3:提供的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扩展资料:
上海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致残5—6级待遇)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第三十九条 (致残7—10级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社局-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领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去社保局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什么证件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获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是5-10级残疾,工伤医疗期满了以后,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赔偿,具体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扩展资料: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地方政府规定,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第四十一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7.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给?

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各地规定不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给?

8.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哪些材料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四第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柚木珠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五十五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柚木珠其他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