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含义

2024-05-13

1. 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含义

我国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我国对欲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商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投资项目、投资目标等事项进行审核和批准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限制外资的进入,而是保证外资进入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与经济政策的要求。由此,我国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也会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国情而发生变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导向是“对内搞活,对外开放”,而引进外资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引进外资的最终目标,在于充分利用境外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该目标,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就注重与加强调整外资关系的法律法规(包括外资市场准入)的制定与完善,并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一、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体系
1.产业法范畴的准入规制。我国制定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国民经济各类产业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划分为一般允许的领域、鼓励进入的领域、禁止进入的领域和限制进入的领域。一是禁止类产业。包括国防军工产业、国家战略资源产业、国计民生产业、特定运输业、自然垄断行业等。二是限制类产业。允许进入,但不允许外资控股,并有其他限制性条件。三是鼓励类产业。如环保产业、基础性设施产业、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的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份比例和行业限制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我国商务部等六部委制定。在现代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该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国家指导国民经济发展的职能,是外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制外商投资活动的强制性规范,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另外,诸如邮政法、铁路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煤炭法、汽车产业政策、电信产业政策等专业性行业立法,对本产业外资市场准入都进行了制度规范。
2.企业法范畴的准入规制。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简称三资企业法,均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外资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在合资企业方面。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资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二是在合作企业方面。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报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三是在外商独资企业方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3.反垄断审查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明确规定,对外资并购进行两种不同性质的审查,即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适用经营者的集中,其宗旨主要是防止垄断、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经由对达到法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形成垄断性市场结构和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效果发生,维护市场有效竞争。我国2006年8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申报。”由此可见,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旨在通过国家经济安全审查,依法排除外国政府或企业对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及重要产业的介入和控制。

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含义

2. 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含义

我国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我国对欲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商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投资项目、投资目标等事项进行审核和批准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限制外资的进入,而是保证外资进入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与经济政策的要求。由此,我国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也会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国情而发生变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导向是“对内搞活,对外开放”,而引进外资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引进外资的最终目标,在于充分利用境外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该目标,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就注重与加强调整外资关系的法律法规(包括外资市场准入)的制定与完善,并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一、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体系
1.产业法范畴的准入规制。我国制定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国民经济各类产业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划分为一般允许的领域、鼓励进入的领域、禁止进入的领域和限制进入的领域。一是禁止类产业。包括国防军工产业、国家战略资源产业、国计民生产业、特定运输业、自然垄断行业等。二是限制类产业。允许进入,但不允许外资控股,并有其他限制性条件。三是鼓励类产业。如环保产业、基础性设施产业、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的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份比例和行业限制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我国商务部等六部委制定。在现代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该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国家指导国民经济发展的职能,是外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制外商投资活动的强制性规范,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另外,诸如邮政法、铁路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煤炭法、汽车产业政策、电信产业政策等专业性行业立法,对本产业外资市场准入都进行了制度规范。
2.企业法范畴的准入规制。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简称三资企业法,均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外资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在合资企业方面。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资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二是在合作企业方面。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报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三是在外商独资企业方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3.反垄断审查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明确规定,对外资并购进行两种不同性质的审查,即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适用经营者的集中,其宗旨主要是防止垄断、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经由对达到法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形成垄断性市场结构和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效果发生,维护市场有效竞争。我国2006年8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申报。”由此可见,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旨在通过国家经济安全审查,依法排除外国政府或企业对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及重要产业的介入和控制。

3. 哪些领域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的?

“对外开放的领域,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25日,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国新办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当日,外专局局长张建国、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一同出席,介绍《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情况。


通知明确,在12个领域内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比如,在制造业放宽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外资准入,在船舶设计、支线通用飞机维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服务业领域里,也会放宽。12个领域怎么开放?先在自贸区开放还是在部分领域开放?相关部门将按文件要求,确保政策真正落地。


自贸区承担着我国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任务。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始,自贸试验区外资负面清单里限制措施从190项降到139项、122项,现在只有95项。“在自贸区中已经试点开放的措施,我们希望能够在全国开放。”王受文说。
通知提出,要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张建国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现已做到外国人入境前相关文件电子化,不再寄送纸质文件。申请材料比过去减少一半,审批时间也大大缩短。
2017年下半年,要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外专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正在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在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外国人才的评价标准,扩大人才签证的发放范围。人才签证实施细则相关制度实施后,从中受益的外国人才将超过5万人。二是放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建立人才签证与工作许可、工作居留和永久居留的衔接机制。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将为符合外国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外国人才签发5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三是优化服务管理,开辟“绿色通道”。


王建凡介绍,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是精准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分配的利润要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即使企业把这块利润留在中国境内继续投资,也是要扣缴预提所得税的。下一步,如果分配的利润留在中国境内继续投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
同时,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优惠政策,由现在31个示范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
引进外资,扩大内需,发展国家建设。

哪些领域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的?

4. 当前对外开放要放宽市场准入标准

法律分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改革开放要加大力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上步子再快一些,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推进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扩大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5. 运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知识简述我国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限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我国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限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从制度上推动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限制既能更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又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3)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我国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限制有利于推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运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知识简述我国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限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