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交易中的实施虚假陈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4-05-10

1. 在证券交易中的实施虚假陈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来听律师怎么说。

在证券交易中的实施虚假陈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 证券交易活动,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3. 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首先是股票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负责人。公告信息是谁发布的,谁自然应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因虚假陈述有时会直接或间接的产生某种经济利益,而发行人是该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发行人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发行人作为受益人时,其虚假陈述的受损人或受害人是广大的中小股东或其他证券市场投资者。
其次是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责人。根据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和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必须采取间接发行的方式进行,因此,作为中间承销的证券公司等将直接参与发行人的发行筹备和文件起草等一系列工作。从某种角度上讲,承销商是发行人的总策划人,也是发行人等进行虚假陈述的推定知情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承销商必须承担因其不及时纠正虚假陈述或故意促使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其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是参与公开信息制作的其他人,也是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处罚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它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损害事实
在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害具有以下4个特征:第一,损害的法定性,即损害事实必须是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害;第二,损害必须是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格利益的损害及精神损害;第三,损害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可确定性,也即这种损害必须是权利人遭受的实际的、已确定的损害,并且可以用金钱计算;第四,损害的可补偿性,即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补偿的。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二)因果关系
证券市场一旦发生虚假陈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只有与投资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而,在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非常重要。《规定》在其第十八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几种情形,同时在第十九条规定了被告可以就原告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提出抗辩,以证明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可以看出,《规定》引入了美国证券法学界的“市场欺诈理论”以及“信赖推定”原则,但同时根据国情,丰富和发展了确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间因果关系的理论。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了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它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三)过错的认定和推定
过错的认定与推定,即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着过错。
我国证券法中通常采纳的是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如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确认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责任时,不管发行人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陈述的内容不真实,即便这种不真实是因为疏忽而遗漏,发行人都应承担责任。但对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证券承销商和证券上市推荐人及这些机构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4. 证券从业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外,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证券从业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的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多种类型,按证券发行、交易的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的阶段性要求可以分为一级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和二级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根据信息公开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针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和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虚假陈述,根据行为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自然人的虚假陈述和法人的虚假陈述等等。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外,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从业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 证券从业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的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多种类型,按证券发行、交易的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的阶段性要求可以分为一级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和二级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根据信息公开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针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和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虚假陈述,根据行为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自然人的虚假陈述和法人的虚假陈述等等。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外,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证券从业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参见教材P154.
《刑法修正案》

证券从业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8. 证券从业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看一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教材,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