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运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 分) A 重组 B 追偿 C 核销

2024-05-14

1.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运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 分) A 重组 B 追偿 C 核销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
1、资产重组法。
主要包括债权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置换重组、资产入股重组等单项重组及企业整体整合重组。这是提升“包”的处置价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投资者收购“包”以后,重点对已办理过合法有效的《以资抵债协议》或法院下达以物抵债为内容的《民事裁定书》的物权(股权),通过调查分析论证,认为符合资产重组条件的,则大胆进行资产重组。 整体整合重组。
这里主要介绍资产置换重组和债权重组。 资产置换重组,这里可以指投资人在同一企业内与债务人协商进行债权、股权、资产之间的置换,也可以指投资人同时拥有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债权,策划对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资产进行置换。
2、债权转股权。
投资人取得了债权,而债务人或担保人缺乏现金流支付,只要债务人或担保人属朝阳产业,企业又处在成长期,而一时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考虑与企业协商,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使投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入主债务企业成为股东。
这样做既加快实现了资本的扩大,并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又使不良资产债权价值得到很好的提升。这也是作为战略投资者实现参股控股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3、延时处置法。
对于目前所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一般的土地、房产等物权抵债项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镇)发展规划,对预计有较大增值潜力的,可以实施先租赁后处置的策略;对权证不齐的抵债房地产,先办妥相关权证。
对原集体土地、划拨土地,需要缴纳的规费、出让金要进行测算,对地价的升值几何做到心中有数。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转让或开发,使处置价值取得应有的回报。 对用房地产抵押的债权,如房地产增值潜力较大,可以先搞好维权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后,再行使诉讼权和追索权,力争使收购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额收回。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践证明,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于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及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防范能力,完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的监管手段,促进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把安全评估工作作为加强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安全评估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客观评估。
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引导公安民警、银监干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卫干部深入学习《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准确把握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内涵,切实提高金融安全防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与安全评估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刻理解、认真领会评估检查工作的内容实质,熟悉掌握相关业务知识,采取深入一线实地检查与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打“人情分”,确保安全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
要严格按照安全评估办法和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使开展安全评估的过程真正成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过程,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奖罚分明,促进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要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安全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表彰奖励。
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涉及安全保卫重特大事故或案件的,要坚决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认真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评估责任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涉及安全保卫重特大事故或案件的,一律实行倒查,追究相关评估人员的责任。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运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 分) A 重组 B 追偿 C 核销

2.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运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 分) A 重组 B 追偿 C 核销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6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多选题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运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 分)
A
重组
B
追偿
C
核销
D
转让
正确答案:A B C D
2、银行业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措施包括( )(20 分)
A
完善和加强公司治理
B
深化普惠金融机制改革
C
有序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D
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
正确答案:A B C D
3、推动优化外部环境,完善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设施层面,措施包括( )(20 分)
A
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B
完善多方合作的增信和风险分担机制
C
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
D
强化考核评估
正确答案:A B C
判断题
1、对于产能过剩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20 分)
✔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2、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20分)
✔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

直接催收:这是银行针对逾期贷款的普遍做法,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催收;
2、注意催收的方式;
3、催收主体的问题;
4、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协议处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借新还旧:借款人因临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有的银行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但这种方式应重点注意两个问题:
1、保证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物。借新还旧合同为新合同,因此原对主合同的担保物要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也要重新办理,保证债权担保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四、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与抵(质)押人达成书面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诉讼:通过法院诉讼追偿不良贷款是银行惯常做法,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诉讼时效。银行应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应及时申请查封抵押物。有的银行认为,只要抵押物办理登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起诉时无须申请法院查封抵押物,其实不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3、担保物权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关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抵(质)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参与分配,而不用经过法院判决,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为银行处置担保物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

4. 为什么要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一)有利于金融机构的良性运行
  建立“金融债权司法保障”机制,加快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保障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加大司法保障力度,能够有效地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减少由于创新金融制度所引发的风险、推动银行的良性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秩序的运行,法院需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保障加强部门联动。创新举措,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减少案件流转中不必要的时间,降低银行贷款不良率,减少金融机构在金改中遭遇的经营风险。
  (二)有利于金融改革的深化
  金融改革的基础是稳定的金融市场和正常的金融秩序,而金融市场的主体便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我国当前金融改革主要也是以金融机构为载体。法院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作为一项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改革得以深化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有助于银企厘清自身风险并制定合理的规避措施,科学深化改革;另一方面,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在改革中所面临的风险,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市场的动荡,确保金融改革可以在安全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基础和助力。
  (三)有利于实体经济的振兴
  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有利于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地区金融市场的稳定,确保金融机构和关联企业的正常借贷。从而为企业的生存、发展、转型提供助力,振兴实体经济。使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减少不良贷款,从而释放更多的资金,有力地推进企业的发展。追本溯源,金融改革的根本目的还是着眼于实体经济的振兴,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可以间接使周转困难的企业得到支持;使经营恶化的企业走上正轨;使破产企业得到重整和新生。促使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发展,形成新型良性的银企关系。

5.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可采取哪些措施加以处置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有以下处置方式:
转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般只收购企业类、大金额的不良贷款。债权一般需要打折出售。
司法执行。银行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资产。对不良贷款的进行拍卖,房产拍卖价格可能只有市场价格的五折至九折。本息总额面临少许价格风险。
垫资过桥。第三人出资垫还银行贷款,原贷款结清,银行重新发放新贷款。垫资费用月息费合计约5%~6%。因为出资人的风险较大,可能出资人临阵变卦。
其他处置方式。采用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资产置换、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可采取哪些措施加以处置

6.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可采取哪些措施加以处置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如下:
转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一般需要打折出售。
司法执行。银行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资产。对不良贷款的进行拍卖,房产拍卖价格可能只有市场价格的五折至九折。本息总额面临少许价格风险。
垫资过桥。第三人出资垫还银行贷款,原贷款结清,银行重新发放新贷款。垫资费用月息费合计约5%~6%。因为出资人的风险较大,可能出资人临阵变卦。
其他处置方式。采用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资产置换、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7. 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

法律分析: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有七种方式:
(一)直接催收:这是银行针对逾期贷款的普遍做法。
(二)协议处置 : 根据《民法典》相关内容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21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借新还旧 : 借款人因临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有的银行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四)实现担保物权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与抵(质)押人达成书面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五)法院诉讼 : 通过法院诉讼追偿不良贷款是银行惯常做法。
(六)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的转让主要有两种方式,1、打包(批量)转让;2、单户转让。
(七)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问题:1、保留催收证据;2、司法追索;3、资产损失确定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

8. 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多种途径包括

法律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一般是指通过剥离、收购等获得不良资产,以持有、实现债务、分拆、拍卖、重组、转股等多种手段进行处置,回收债权进而获取收益的业务。 不良资产5大处置方式主要有债权清收、债努重组、债叔装辻、打包处置、委托处理等。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中心,或者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比如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将城区不良资产上收保全处统一处置,在省会城市成立了保全中心,实行上下联动、集中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经营”理念的关键在于国有商业银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良资产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而拥有一定的潜在投资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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