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什么共有产权房新规啊?

2024-05-09

1. 广东出台什么共有产权房新规啊?


广东出台什么共有产权房新规啊?

2. 广州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一)普通配售条件申购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己婚人士申购的,不受年龄限制;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申购的,应当年满30周岁。2、广州市户籍申购人应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满10年。以下情形不受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1)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3)属于广州市公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人员;(4)持有有效的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人员。3、2017年2月至2022年7月(66个月)中,申购人在广州市连续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4、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无广州市的住宅、商铺、写字楼。(二)优先配售条件申购人符合普通配售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1、夫妻双方均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且共同申购的;2、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内或境外院校博士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公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3、属于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病故军人遗属。(三)不得申购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1、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广州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广州市住房;2、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广州市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不动产交易记录;3、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3年;4、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5、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除本办法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征收被征收人居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需要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城市更新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在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单元内的房屋,在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单元内无法提供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就近提供。

3. 广州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申购条件:
(一)普通配售条件
申购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己婚人士申购的,不受年龄限制;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申购的,应当年满30周岁。
2.广州市户籍申购人应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满10年;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属于广州市公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目录、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持有有效的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人员的,可以不受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
3. 在广州市连续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4.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无广州市的住宅、商铺、写字楼。
(二)优先配售条件
申购人符合普通配售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1.夫妻双方均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且共同申购的;
2.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内或境外院校博士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公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三)不得申购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
1.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广州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广州市住房;
2.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广州市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不动产交易记录;
3.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3年;
4.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5.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广州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4. 穗共有产权房政策或年底出台

“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我们正在制定,争取年底出台。符合条件的人群购买后和政府共享产权,到一定年限可以出售,等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我们会正式发布。”12月12日,在2019年第23场广州市政府部门定期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党委委员、副主任陈桓军做了如上表述。在今年广东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以及广州市“十件民生实事”的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中,研究探索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政策备受关注。就在上个月,广州首批251套共有产权人才住房开放申购,主要面向广州自贸片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型人才及港澳青年。
南沙试点细则已印发
南沙是广州首个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的行政区。2018年5月,南沙宣布将在全市首次试点共有产权房,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紧缺型人才,可购买一套共有产权房。今年10月,《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据此,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是按照拟实际出资额(含抵押贷款本金部分)占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50%,但不得高于80%。在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购房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市申请,改变住房原本的共有产权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今年保障房工作进展顺利
除了研究探索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政策,今年以来广州的住房保障工作进展顺利。截至11月底,新开工棚户区改造住房17283套,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住房17582套,基本建成公共租赁住房3357套,全市发放租赁补贴13589户,除基本建成公共租赁住房任务外,其余任务均提前超额完成。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建成任务正在密锣紧鼓推进,年底前可以完成。”陈桓军说。
陈桓军还表示,经过摸查,初步计划2020年新开工城镇棚户区4035套,基本建成城镇棚户区6130套、公共租赁住房542套,并逐步将广州市棚改工作重心由注重新开工数量向注重按期安置效果转型。

5. 今年广州或出台共有产权住房实质性政策

广州市住建局:近期将推出4000多套户籍家庭公租房
新快报讯 记者吴晓娴 通讯员李志洁报道 近日,广州市政协“有事好商量”民生实事协商平台就公租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调研协商。广州市住建局透露,近期将推出4000多套户籍家庭公租房,今年之内应该能够出台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建设、租赁分配的实质性政策。
协商点1 保障范围
建议:对特殊群体加大保障力度
据介绍,截至2018年底,全市共筹集和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0.3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13.4万套,30.3万套住房中,已建成约22万套,在建约8.3万套。目前,全市已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达30个,其中,住宅套数5000套以上的大型小区有10个。
庄先生去年就获得了公租房的轮候资格,却一直申请不到公租房。原来,他在23个房源点中只填了两个意向,由于涉及照顾家人和孩子上学的问题,没有选择服从分配,所以一直分不到房。
市住建局局长王宏伟表示,住建局近期将推出4000多套户籍家庭公租房,希望满足广大申请户的需求。同时他也呼吁申请户放宽范围,多填几个房源点并选择服从分配,以提高成功率。
此外,市政协委员蔡武建议,可以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单身退休老人等一些特殊群体加大保障力度。他在调研中发现,一个租在龙归花园的刘姓单身老人,每月退休金有2555元,40多平方米的公租房租金344元,加上物管费和看病的支出,对每月的租金感到有些压力。因此蔡武认为,像这类低收入的单身退休老人,房租可以按退休工资的10%来封顶计收。
协商点2 配套设施
住建局:新建项目公建配套将与保障房同步落实
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越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小区残障人士较多,借助电动车出行的需求比较大。他建议,政府可考虑腾出一些停车位,用于停放电动车和配建充电场地设备。
同时,他认为广州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和新加坡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以商品房配建公租房的模式,让不同的收入群体共同使用优质公共资源,减缓由于交通不便、配套落后造成的公租房租户在出行、就业等方面的压力。
王宏伟表示,过去部分保障房的公共配套没有跟上,下一步,新建的项目要保证公建配套与保障房同步落实,真正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巡视员李秋霞介绍,自2016年以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采用“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出让住宅用地,当出让地块竞拍价格达到最高限价后,转由竞拍提供各类保障性房源面积,有效增加人才公寓、拆迁安置房等各类房源的供给。近三年,广州市通过此类方式,筹集总建筑量约160万平方米各类政府性房源,未来会继续采用这种模式。
协商点3 租售并行
建议:增加出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调研走访中,安厦花园一位租户对政协委员表示:“希望政府可以让我们买下来。如果房价比市面低就更好了。”
蔡武委员表示,有些夹心层家庭和公租房家庭想拥有一套产权式的住房,但可能还承受不了商品房的价格,建议保障性住房除了租赁型的保障方式,还可以增加出售型的,让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王宏伟表示,目前国家规定了公租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政协委员提到的共有产权制度的问题,目前我们正在推进,今年之内应该能够出台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建设、租赁分配的实质性政策。”

今年广州或出台共有产权住房实质性政策

6.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房产(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房是指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购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第三条 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第四条 对通用公房(包括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应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在未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前,已纳入统管的,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未纳入统管的,由产权单位管理。第五条 公房管理工作,应坚持以租养房,充分利用,加强维修,逐步改造以及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二章 产权和产籍第六条 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是公房管理的基础。各级房管部门应做到产权确认有合法依据,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房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房产籍档案,切实掌握公房的产权、座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修复以及增减变化情况。各产权单位应按市、县房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所管公房的有关情况及表报。第七条 逐步扩大通用公房的统管面。今后依法没收或按规定接收归公的通用房屋,国家和地方投资由市、县统一建设的住宅,一律纳入统管。各单位自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管理,经协商同意,亦可纳入统管。已统管的公房,不再无偿将产权转移给其他单位。第八条 在本条例公布之前,已拨用或借用的公房,使用单位只有原定使用性质的使用权,不需使用时,应交还房管部门管理,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卖。第九条 不属统管范围的公房,以及未纳入统管的通用公房,其产权单位应向市、县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由房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发给房产所有证。第十条 各单位新建的房屋,建成后也应登记领证。如发生产权转移、结构变更等事项,应办理转移、变更登记。过去房管部门拨、借的公房,使用单位应向房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由房管部门发给使用证。经登记发证的房产,其产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按规定办理登记领证的公房,归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章 租赁使用第十一条 住宅分配的对象,主要时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以及按政策应优先照顾的住户,各单位对住宅分配要实行民主分房,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 已纳入统管的公房,除过去已免租拨、借的外,今后需要使用的,不论单位或个人,一律要向房管部门承租。过去免租拨、借的,如果已改变使用性质,应照章向房管部门交纳租金。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承租公房,应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办理租赁手续,订立租约,发给租用证明后,才得迁入住、用。第十四条 公房出租的租金,原则上包括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和利息。在省未颁布统一的公房租金标准前,各市、县公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施行。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租用公房应按约交租,不得拖欠。拖欠房租经催收及不缴交的,职工干部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缴,机关单位由开户银行划缴。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公房,不需使用时,应退回给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另行安排,不得转让、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承租户因情况变化,原租房屋有宽余的,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对其租用房屋进行调整,或收回宽余部分。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租用的公房和附属设备负有保护的责任,未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乱拆乱搭,不得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品,不得在房中从事损坏房屋、影响安全的活动。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应负修复或赔偿之责。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需要在公房上钉码拉线、挂牌竖竿,应事先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同时不得损坏房屋,影响安全,否则应负赔偿之责。如因房屋修建要拆除所挂牌、线时,应无条件拆除。第四章 修缮养护第十九条 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所管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制定年度房屋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工作。认真搞好危房的维修及破、漏房屋的正常养护。积极做到房屋不倒、不塌、不漏、沟管畅通、地面平整、窗门和各种设备经常保持完好。

7. 广州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广州市住房保障从1986年实施住房解困工程起步,30多年来,广州符合条件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有事好商量——广州市政协民生实事协商平台”2019年第二期聚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户籍困难家庭住房”,协商平台不仅关注“住有所居”,更关注“居有所安”。
  协商中,有租户提出,自己已把公租房当成家,希望有政策能让其把公租房买下来。广州市住建局局长、市住保办主任王宏伟说,广州市正在研究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我希望在今年之内,应该能够出台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建设、租赁分配的实质性政策。”
  焦点1:租金能否再便宜点?
  冯艳玲与儿子相依为命,因高血压,她无法出外打工,靠低保供儿子上学。日常生活开销、高昂学费让他们的生活相当拮据。她心里很矛盾:“一方面常想他别读了,另一方面又盼着他完成学业,早点出来工作。”
  幸运的是,冯艳玲2015年3月申请到公租房,住进了龙归花园51.29平方米的两居室,2018年12月因为符合保障条件,租赁合同得以续签到2023年底。长期以来,她的月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实际租金为51.29元。
  1元/平方米,这个价格令很多人吃惊。王宏伟说,这种价格并不普遍。“公租房租金与收入挂钩,分档收取。收入越低,租金越少。”他举例说,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收租金;持低保低收入证、特困职工证、优抚证的家庭,收取1元/平方米租金;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公租房项目租金的1~7折交租。
  按照这个标准,龙归花园项目租金为12元/平方米,比如租住50平方米的公租房,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小于11400元,最低档月租金可打1折,为60元。
  “广州去年还建立了房租收入比15%封顶机制,即房租超出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超出部分全免。”王宏伟说。
  在龙归花园调研后,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台联会副秘书长蔡武了解到住在该小区的一位单身老人,每月退休金2555元,住在40多平方米的公租房中,一个月租金344元,加上物管费就达到400多元。“这类低收入的单身退休老人,因为只有一个人生活,租金没有其他家人分担,房租是否可以按退休工资的10%来封顶计收?”他提出,可加大对单身退休老人的保障力度。
  王宏伟对此建议非常认同,“老年人与青壮年相比,收入提升的可能性更少,但医疗等生活支出更大。针对这种情况在政策上需要更加精细化,接下来要研究更加人性化的保障措施。”
  焦点2:保障房配套设施能否更完善?
  卢授平是首批入住安厦花园的住户,对小区整体环境很满意,但小区大门所处广园快速路的上下口,车流如织,却无斑马线、红绿灯的引导,人车争道已是常态。
  广州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越说,安厦小区居住上万人,过马路是基本需求,政府应及时完善配套,保障居民的安全和便利。“有些小区残障人士比较多,需要借助电动车出行,可考虑腾出一些小车停车位,用于配建充电设备。”
  李越还建议,可借鉴我国香港“公屋”和新加坡“组屋”布局的做法,以商品房配建公租房的模式,形成“大融合、小分散”为特点的不同收入层次群体混合居住的区域,加强他们之间的彼此交流,减少隔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家共同使用优质公共资源,减缓由于交通不便、配套落后而造成公租房租户在出行、就业等方面的压力。”
  王宏伟回应说,过去有些保障房在住户入住后,很多公共配套,如学校、幼儿园、道路、市场等没有跟上,有些刚开始还要用临水临电,存在粗放的规划管理。“新建的项目要保证公建配套与保障房同步落实。” 他还表示,近年来,广州正在学习借鉴国外和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建一部分保障房,让普通商品房与公租房混合起来,实现各阶层融合居住。
  焦点3:公租房能不能买?
  不少多年居住在保障房小区的住户表示,已经把租住的房子当成了家,希望有政策能让他们把公租房买下来。
  市政协委员、市台联会副秘书长蔡武认为,保障性住房除了租赁型的保障方式,还可以增加出售型的。随着经济条件改善,有些人想拥有一套住房,可以与子女一直住下去,但可能还负担不起商品房的价格。
  今年4月1日,南沙区政府挂出了《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是广州首个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细则!
  王宏伟回应,过去,保障房中的经适房可以买,但国家已明确规定不再建设经适房。“部分老廉租房、公租房住户希望按照经适房政策把现在居住的公租房买下来,这个诉求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
  王宏伟说,国家规定了公租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因此公租房目前不可以买卖。目前国家正在推行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共有产权就是住房由个人和国家共同共有,分别占有一定的产权比例。共有产权房也是保障性住房,是出售型的住房。广州正在研究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如何申请、分配,按什么价格买,会在制度上给予明确。
  他还表示,研究探索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政策,被纳入2019年广州十大民生实事。“我希望在今年之内,应该能够出台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建设、租赁分配的实质性政策。”

广州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8. 广州南沙发布共有产权住房新政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政府官网正式发布《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共有产权房的套数、产权份额、回购、上市流转、购房贷款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说明,此次发布的文件将作为此前文件的配套配套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1月,南沙区印发了广州市首个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文件《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实施细则》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开发建设,向符合条件人群提供,销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置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南沙首批共有产权房共有347套,户型以三房两厅为主,单户面积为101—142平方米。首个试点项目“首筑花园”位于南沙自贸片区珠江街。
《实施细则》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以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源推出时点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低于销售时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原则,综合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景观等因素设定“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前按程序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剩余房源再次销售时,需要根据销售时点的市场价格情况重新确定销售价格。
《实施细则》对产权份额进行了说明,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是按照拟实际出资额(含抵押贷款本金部分)占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50%,但不得高于80%。这一比例应该在签订认购书时就要定下来,也就是说,同一个楼盘,不同的家庭所占产权份额可以是不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确定购买的产权份额。共有产权房的政府产权份额是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代持机构持有。
在广州市南沙区,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流转的限制时间有两个。
第一条时间线是5年。在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上市退出,由于种种原因确实需要退出或者被腾退的,由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回购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在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但未满8年的,可以采用内循环的方式(即转让给其他同样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实现流转退出,保留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
第二条时间线是8年,在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购房人可以采用外循环的方式,按《实施细则》外循环流转有关规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市申请,改变住房原本的共有产权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实施细则》规定,购房人需先获得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作出的不予优先购买的书面决定后,方可与新购房人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二者需在期限内一次性向指定的账户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
《实施细则》明确,南沙区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分为两类,“对象一”即面向该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对象二”即面向区域内重点发展领域紧缺型人才、港澳青年供应的共有产权人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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