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及其主要内容

2024-05-10

1.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及其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演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第一  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第二  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第三  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及其主要内容

2.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意义是什么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 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资本充足率CAR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产+12.5倍操作风险资产)
2.外部监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 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
分层推进:
分步达标:

3. 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首先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演变有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三,首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两大支柱:
银行资本
资产风险 
内容:
资本的组成
风险权重
目标标准比率

1、资本的组成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呆坏账准备、优先股、资本性金融债券等 。
2、风险权重
根据资产的相对风险程度,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制定用来计算资本金的风险加权比率。   权数有5个:0、10%、20%、50%、100%
3,目标化比率:
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比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至少应为4%。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核心内容3大支柱:

1、最低资本
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市场约束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标准 
         在最低资本标准上,修订框架坚持1988年协议关于资本的定义和风险加权的计算,同时保留了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规定,但是对具体的计算方法做出了重要调整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当局不仅要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所面临的风险,而且也要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监管当局要有正确评估银行的风险与所需资本的能力。 
        其它风险防范的方法包括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等。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委员会特别强调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该支柱的核心是要求银行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因为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帮助市场纪律发挥作用。

三、《巴塞尔协议Ⅲ》 
主要内容:

主要集中在:
    一级资本重新定义
    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
    过渡期安排
一、一级资本重新定义
1、新的一级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留存收益
    规定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才可纳入一级资本,有效的权益资本需占一级资本的50%以上。
2、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
 (1)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2)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
(3)银行还必须设立新的、单独的“资本防护缓冲金”,占资产的2.5%,使总的优质资本金要求达到7%。
    (4)协议还要求银行在信贷市场繁荣时设立单独的“逆周期资本缓冲金”,占总资产的0%—2.5%。

3、过渡性安排
         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供给能力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
好了,我的说明就这么多,其他的如果不了解可以百度一下,这个我之前有做了一个PPT,纯手打,希望这些能帮到你,我是 小程 。

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

4. 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新协议仍然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总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但对风险资产的计算更加严格和准确。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检查监督。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纪律有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安全。银行应当定期向公众披露风险状况、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巴塞尔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2002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

5.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影响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1、资本的分类;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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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影响是什么?

6. 巴塞尔协议的签订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 “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有必要对银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尽管Benton和Gilligen等人在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规模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的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明显。除了要损失大量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仅未能有效地遏止银行的倒闭,反而可能增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实质性进步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7. 新巴塞尔协议的协议特点

新协议考虑到了银行业的发展变革,特别是考虑了银行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在吸收多方意见后对1999年6月公布的原有框架进行修改后的结果。这表明,新协议广泛考虑了当今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具有一定的涵盖性。总体上看,新协议体现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突破了传统银行业限制。新协议本身考虑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机构并表问题,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新规则的发展。新协议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2.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新协议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新协议为了鼓励对支柱一所确立的资本要求方法进行更新,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同时,也鼓励银行在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新协议有利于促进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进步。3.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众所周知,资本定量计算固然重要,但由于数据获取的困难和有些风险难以度量等原因,无法实现完全的计量化。因此,制度建设和过程控制是非常重要的补充。新规则对信息披露也同时强调定量和定性的要求。与198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协议定量计算更为精细。如内部评级方法中风险估测采用了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借款的特定违约损失(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多种变量,银行的风险归并中考虑到各类风险的相关性,将更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引入到银行风险测量中,这无疑更合乎实际情况。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第一,应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旧巴塞尔协议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它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评判资产风险的方法上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将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第二,新巴塞尔协议同样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主权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但它仍然在银行的资产选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二是风险权重问题。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难以充分保证当局指标选择的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也同洋存在。三是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因而拥有足够丰富的数据、有高效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于少数,多数银行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四是监管对象主要还是商业银行,然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行百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对此,新协议的作用空间将非常有限。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违 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违约损失率(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违约风险暴露(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期限 (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己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此外, 采用IRB 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和 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 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对于采用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级法,不可采用IRB初级法。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总体来说,QRRE类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括各类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然而,考虑在实际中满足这些要求还存在许多困难,第三稿还另外要求银行将这类风险暴露细分为五个档次。第三稿对各档规定了明确的风险权重。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可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第三稿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 (Equity exposures)IRB法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第三稿规定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和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是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在此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

新巴塞尔协议的协议特点

8. 简述巴塞尔协议的演变过程

法律分析:《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演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第一  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第二  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第三  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巴塞尔协议I》 主要内容:
一、界定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二、界定了风险资产。
三、界定了资本。
《巴塞尔协议II》 提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主要修改部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
《巴塞尔协议III》 提高了资本质量要求,并增加监管指标。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大方面。
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