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触犯了什么罪

2024-05-11

1.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触犯了什么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触犯了什么罪

2.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触犯了什么罪?

一、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触犯了什么罪? 《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 挪用公款罪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违法运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法律会在各个方面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如果公民在工作期间,利用某些非法的手段将公司财务挪作他用时,都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这一行为不仅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影响,那么司法部门会根据涉案的金额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罚。

3.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

法律分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果触犯刑法的,可能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

4.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银行是否担责?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若银行员工利用伪造的公章或者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银行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员工划走客户款项虽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是银行对其实施的犯罪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以金融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诉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银行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银行不担责;不能证明银行对其员工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银行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关联,当事人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5.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银行是否担责?

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若银行员工利用伪造的公章或者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银行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员工划走客户款项虽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是银行对其实施的犯罪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以金融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诉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银行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银行不担责;不能证明银行对其员工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银行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关联,当事人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银行是否担责?

6.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银行是否担责?

视情况而定。若银行员工利用伪造的公章或者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银行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员工划走客户款项虽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是银行对其实施的犯罪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以金融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诉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银行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银行不担责;不能证明银行对其员工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银行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关联,当事人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
一、短期贷款的类型有哪些
(一)自偿性贷款
自偿性贷款(self-liqidatingloan)通常用于企业购买存货,以出售存货所得现金偿还。这种贷款便利企业内的正常现金循环。具体过程如下:
(1)用从银行借人的现金及其他现金购买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等存货。
(2)生产出产品或将产品上架以备销售。
(3)销售产品(通常是赊销)。
(4)用收取的现金现款或赊销付款偿还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的期限开始于企业需要现金购买存货,结束于(一般在60~90天后)企业账户上有现金来出具支票偿还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workingcapitalloan)给企业提供短期信贷,期限从几天到一年左右。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来满足企业客户生产和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高峰。信贷额度根据生产商在6~9个月期限内任何时刻对银行贷款的最大需求来决定。如果借款者在展期之前偿还了全部或大部分贷款,这种贷款通常可以展期。
流动资金贷款通常是以应收账款担保或以存货作抵押,并且在批准的信贷额度内按实际借入金额计算浮动或固定利息。对未使用的信贷额度要支付承诺费,有时是按全部可获得资金支付。通常还要求客户保留补偿性存款余额(compen—satingdepositbalance),其最低额度根据信贷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
(三)临时建设融资
临时建设融资用于支持房屋公寓、办公楼、购物中心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尽管所涉及的建筑是永久性的,但贷款本身是临时的。贷款为建筑商提供资金雇佣工人、租用建筑设备、购买建筑材料以及整理土地。建设期满,银行贷款通常由另一贷款者(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更长期的抵押贷款偿还。通常,银行在建筑商或土地开发商取得了抵押贷款的承诺,保证建设项目完成后能取得该项目的长期融资时,才会向客户发放贷款。
(四)证券交易商融资
证券交易商融资用于为政府和私人证券的交易商提供短期融资,供其购买新证券及持有现有的证券组合,直到出售给客户或证券到期。这种贷款由交易商持有的政府证券作抵押,质量很高。同时,证券交易商的贷款期限一般都很短,从隔夜到几天,如果信贷市场紧缩,银行能够迅速收回资金,或者以更高的利率发放新贷款。
(五)资产担保贷款
资产担保贷款(asset—basedloan)是由那些预期在将来会转化为现金的企业短期资产作抵押的贷款。作抵押的资产一般是应收账款和原材料或产成品的存货。银行以企业应收账款或存货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发放贷款。
在资产担保贷款中,借款企业保留对所抵押资产的所有权,有时也将所有权交给银行,于是银行承担了这些资产的一部分将不能如期还款的风险。这种安排最普通的例子是保理(factoring),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担了收取客户应收账款的责任。由于承担了额外的风险和费用,银行通常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而且以比该客户担保资产更低的比例放贷。
二、信用卡被盗刷,谁来承担责任
信用卡盗刷涉及到盗用人、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四方主体,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程度来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比例。
1、盗用人:第一责任人
从民事角度出发,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从刑法角度讲,盗用人如果盗刷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盗窃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发卡银行: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比如,持卡人在ATM机上办理业务时,其信用卡账户信息和密码被犯罪分子安装的设备窃取。同时,银行并未在ATM机周边设置提醒,警示标示。那么银行未尽到提醒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3、特约商户:合理审慎义务
作为银行特约商户,当持卡人凭信用卡签名消费交易时,应按特约商户受理协议,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认真核对持卡人在POS交易凭证上签名是否与卡正面凸印的拼音、卡背面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名相一致。如果,商户未此义务,致使他人信用卡被盗刷,则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持卡人:妥善保管义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因丢失或将自己的卡交由他人使用信息泄露导致被盗刷,持卡人则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7.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果触犯刑法的,可能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

8.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犯什么罪

法律分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