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的协会工作

2024-05-09

1. 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的协会工作

一、通过互联网、数据库等先进技术手段,宣传国家(省市)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经济政策、介绍非洲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投资政策;为中国企业去非洲和非洲企业来中国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开展经贸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二、组织会员到非洲国家进行商务考察,接待非洲及有关国际方面的来访团组,沟通和拓展中非之间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渠道。三、通过举办相关论坛、座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互相学习、交流经验的机会,提高会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四、为中国和非洲的企业提供投资项目合作的商业平台,帮助企业实现再创辉煌的宏愿。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要求,协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六、组织多种形式的高端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了解、友谊和合作。协助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七、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海外投资企业的委托事项。八、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依照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的协会工作

2. 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的协会理念

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致力于引导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和非洲企业一起,利用非洲资源,开拓非洲市场;进一步加强光彩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光彩事业的国际影响;通过与国内、国际合作伙伴简历密切的联系网络,创造出有利于中非经济技术合作的良好环境,以务实的方式推动中非合作。协会具有一流水准,和国际化视野,始终坚持服务立会的宗旨,树立以商为尊、诚信服务的理念,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在突出政策服务、法律服务、商会服务、生活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联系,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中外交流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工作,较好的发挥了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中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拥有非洲刚果金、肯尼亚、南非、毛利坦尼亚、马达加斯加、乌干达等十几个国家的政府资源和优质项目,为中国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有效的市场信息。

3. 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的介绍

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的前身是中非民间商会直属分会,China  Africa Entrepreneur  Investment  Association,于2005年由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由中央统战部牵头,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联合国计划署、商务部经济交流中心等单位共同组织发起的国际性高端社团组织。

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的介绍

4.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1、宣传、贯彻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投资环境。受中国政府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5、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7、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8、对地方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和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企业会员系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2、按规定缴纳会费;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6、有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1、失去法人资格者;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缴纳的会费;2、政府资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1、协会的会务活动;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3、本会的日常开支。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九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国际企业家协会的协会章程

一、 本会全名为《国际企业家协会》在中国·香港登记注册。登记证号码:37781291。二、 本会是由中国各地企业家和华人、华侨以及专家、学者自发联合创建的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团体组织,接受各国及地区政府的工作指导。三、 本会拥有各行各业的精英、专家、学者。本会将利用所处的有利条件扶持会员企业的生存及持续发展,促进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的管理素质,把国内外的第一手商业信息直接通报企业,使企业在目标定位、市场运营中做出正确判断。四、 积极发挥作用,组织会员联谊,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企业在技术、经济、人才等各方面的互用互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使我国及各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够健康、高速的发展。五、 加强与各级政府亲密联系,为各地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荐言献策,整合各地方的优势,使各地的发展不走弯路,不走错路。六、 本会会员要严格遵守《国际商法》和所在国家地区的各项管理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国际企业家协会的协会章程

6. 中非民间商会的理事成员

会长Chairman 郑跃文ZHENG Yuewen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会长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Chairman of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 Chairman of the Creat Group Co.,Ltd副会长Vice-Chairman 于平 YU Ping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Vice Chairma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副会长Vice-Chairman 张春来 ZHANG Chunlai唐山曙光实业集团董事长Chairman of the Tangshan Shuguang Industrial Group副会长Vice-Chairman 阮小明 RUAN Xiaoming宝石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Chairman of the Gemsy New Group副会长Vice-Chairman 迟建新 CHI Jianxin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总裁CEO of the China-Africa Development Fund副会长Vice-Chairman 高自民 GAO Zimin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Chairman of the Shenzhen Energy Group副会长Vice-Chairman 王吉春 WANG Jichun中共青岛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青岛中非商会会长Chairman of the Qingdao Sino- Africa Business Council副会长Vice-Chairman 刘代文 LIU Daiwen中国浩远集团董事长Chairman of the China Hyway Group副会长Vice-Chairman 张华荣 ZHANG Huarong华坚集团董事长Chairman of the Huajian Group副会长Vice-Chairman 苏跃华 SU Yuehua华陇(加纳)集团总公司董事长Chairman of the China State HuaLong Construction (Ghana) Ltd副会长Vice-Chairman 徐志明 XU Zhiming越美集团董事长Chairman of the Yuemei Group副会长Vice-Chairman 章治安 ZHANG Zhian湖北富思特集团董事局主席Chairman of the Hubei Firsta Group名誉会长 Honorary Chairman尹明善 YIN Mingshan力帆实业集团董事长 Chairman of the Lifan Group.名誉副会长 Honorary Vice-Chairman胡介国 Jacob WOOD西非金门集团董事长Chairman of the West Africa Golden Gate Group名誉副会长 Honorary Vice-Chairman 陈安华 CHAN Onwa捷特契尔国际资源控股集团董事长Chairman of the Jet-Cheer Resources Holding Group名誉副会长 Honorary Vice-Chairman 马有礼 MAO Laolai澳门中华总商会会长Chairman of the Macau Chamber of Commerce名誉副会长 Honorary Vice-Chairman许志明 HUI Chiming凯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Chairman of the Hoifu Petroleum Group秘书长 Secretary General 王晓勇 Eric WANG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副秘书长Director and Deputy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